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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兇禮四) ○士庶人喪禮 服紀 士庶人喪禮。開寶三年十月,詔開封府:禁喪葬之家不得用道、釋威儀及裝束異色人物前引。太平興國七年正月,命翰林學士李昉等重定士庶喪葬制度。昉等奏議曰:“唐大歷七年,詔喪葬之家送葬祭盤,只得于喪家及塋所置祭,不得于街衢張設。又長慶三年,令百姓喪葬祭奠不得以金銀、錦繡為飾及陳設音樂,葬物稍涉僣越,并勒毀除。臣等參詳子孫之葬父祖,卑幼之葬尊親,全尚樸素即有傷孝道。其所用錦繡,伏請不加禁斷。其用音樂及欄街設祭,身無官而葬用方相者,望嚴禁之。其詔葬設祭者不在此限。又準后唐長興二年詔:五品、六品常參官,喪輿舁者二十人,挽歌八人,明器三十事,共置八床;七品常參官舁者十六人,挽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檢校、試官等,舁者十二人,挽歌四人,明器十五事,置五床,并許設紗籠二。庶人,舁者八人,明器十二事,置兩床。悉用香輿、魂車。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聽以子品,葬妻子者遞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望令御史臺、街司頒行,限百日率從新制;限滿違者,以違禁之物給巡司為賞。喪家輒舉樂者,譴伶人。他不如制者,但罪下里工作!睆闹。 九年,詔曰:“訪聞喪葬之家,有舉樂及令章者。蓋聞鄰里之內,喪不相舂,苴麻之旁,食未嘗飽,此圣王教化之道,治世不刊之言。何乃匪人,親罹釁酷,或則舉奠之際歌吹為娛,靈柩之前令章為戲,甚傷風教,實紊人倫。今后有犯此者,并以不孝論,預坐人等第科斷。所在官吏,常加覺察,如不用心,并當連坐! 景德二年,開封府言:“文武官亡歿,諸寺?lián)翮娢从卸ㄖ啤S越翊笄浔O(jiān)、大將軍、觀察使、命婦郡夫人已上,即據(jù)狀聞奏,許于天清、開寶二寺?lián)翮,其聲?shù)旋俟進止,自余悉禁!睆闹 紹興二十七年,監(jiān)登聞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yǎng)之具唯恐不至,死則燔爇而棄捐之,何獨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識者見之動心。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系官之地安葬。河東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韓琦鎮(zhèn)并州,以官錢市田數(shù)頃,給民安葬,至今為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禮法,正守臣之職也。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事關風化,理宜禁止。仍飭守臣措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少裨風化之美!睆闹。二十八年,戶部侍郎榮薿言:“比因臣僚陳請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誠為善政。臣聞吳越之俗,葬送費廣,必積累而后辦。至于貧下之家,送終之具,唯務從簡,是以從來率以火化為便,相習成風,勢難遽革。況州縣休息之久,生聚日繁,所用之地,必須寬廣。乃附郭近便處,官司以艱得之故,有未行摽撥者。既葬埋未有處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欲乞除豪富士族申嚴禁止外,貧下之民并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其便,候將來州縣摽撥到荒閑之地,別行取旨!痹t依,仍令諸州依已降指揮,措置摽撥。 服紀。宋天子及諸臣服制,前史皆散記諸禮中,未嘗特錄之也,后史則表而出之。高宗于外廷以日易月,于內廷則行三年之禮,御朝則淺素、淺黃。孝宗又力持三年之制;实畚闯煞,則素紗軟腳幞頭、白羅袍、黑銀帶、絲鞋。成服日,布梁冠(朱熹云:當用十二梁)、首绖、直領布大袖衫(朱熹云:不當用衤蘭,蓋下已有裙)、布裙、褲、腰绖、竹杖、白綾襯衫,或斜巾、帽子。視事日,去杖、首绖。小祥日,改服布幞頭、衤蘭衫、腰绖、布褲。大祥畢,服素紗軟腳幞頭、白羅袍、素履、黑銀帶。禫祭畢,素紗軟腳幞頭、淺色黃羅袍、黑銀帶。祔廟日,服履、黃袍、紅帶。御正殿視事,則皂幞頭、淡黃袍、黑鞓犀帶、素絲鞋。此中興后制也。 孝宗居憂,再定三年之制。其服:布冠、直領大袖衫、布裙、首绖、腰绖、竹杖。小祥不易服。大祥禮畢,始去杖、去绖。禫祭畢,始服素紗軟腳幞頭、白袍、黑銀帶。祔廟畢,服皂幞頭、黑鞓犀帶。每遇過宮廟謁,則衰绖行禮,二十五月而除。三年之內,禁中常服布巾、布衫、布背子。視事則御內殿,服白布幞頭、白布袍、黑銀帶,殿設素幄。每五日一次過宮,則衰绖而杖。虞祭則布折上巾、黑帶、布袍。受金使吊則衰绖,御德壽殿東廊之素幄。受賀節(jié)使,則御垂拱殿東楹之素幄。是時,宰執(zhí)、近臣皆不肯行,惟斷自上心,堅不可奪,大臣乃不敢言。贊其決者,惟敕局下僚沈清臣一人而已。 臣為君服,宋制有三等:中書門下、樞密使副、尚書、翰林學士、節(jié)度使、金吾上將軍、文武二品以上,布梁冠、直領大袖衫、布裙、褲、腰绖、竹杖,或布幞頭、襕衫、布斜巾、絹襯服。文武五品以上并職事官監(jiān)察御史以上、內客省、宣政、昭宣、知閣門事、前殿都知、押班,布梁冠、直領大袖衫、裙、褲、腰绖,或幞頭、衤蘭衫。自余文武百官,布幞頭、衤蘭衫、腰绖而已。入局治事,并不易服。宰執(zhí)奏事去杖,小祥去冠,余官奏事如之。大祥,素紗軟腳折上巾、黲公服、白鞓錫帶。禫除畢,去黲服,常服仍黑帶、皂鞍韉。祔廟畢,始純吉服。宗室出則常服,居則衰麻以終制。 光宗居孝宗之憂,趙汝愚當國,始令群臣服白涼衫、皂帶治事,逮終制乃止。寧宗居光宗之憂,復令百官以日易月,禫除畢,服紫衫、皂帶以治事,從禮部侍郎陳宗召請也。諸路監(jiān)司、州軍縣鎮(zhèn)長吏以下,服布四腳、直領布衤蘭衫、麻腰绖,朝晡臨,三日除之。內外命婦當入臨者,布裙、初、帔、首绖、絹襯衫帕首。士庶于本家素服,三日而除;榧,服除外不禁。文武臣僚之家,至山陵祔畢,乃許嫁娶,仍不用花彩及樂。 淳熙十四年十月,以將作監(jiān)韋璞充金國告哀使,閣門舍人姜特立副之。禮部、太堂寺言:“告哀使、副并三節(jié)人,從禮例,如在大祥內,合服布幞頭、礻闌衫、布褲、腰绖,布涼傘,鞍韉;在禫服內,合服素紗軟腳幞頭、黲色公服、黑鞓犀帶,青傘,皂鞍韉;俟禫除,即從吉服,仍系黑帶,去魚,涼傘、韉并從禫制,并去犭戎座。三節(jié)人衣紫衫、黑帶,并不聽樂,不射弓弩,候過界,聽使、副審度,隨宜改易服用!睆闹;蚯擦暨z信物使,同上服。 喪服雜議。慶歷七年,侍御史吳鼎臣言:“武班及諸職司人吏,曾因親喪出入禁門,甚有裹素紗幞頭者,殊失肅下尊上之禮。欲乞武兩班,除以官品起復許裹素紗外,其余臣僚并諸職司人吏,雖有親喪服未除,并須光紗加首,不得更裹素紗!痹t送太常禮院。禮官言:“準令文,兇服不入公門。其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淺,無金玉飾;在家,依其服制。其被起者,及期喪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聽不預。今鼎臣所奏,有礙令文!痹t依所定,如遇筵宴,其服淺色素紗人,更不令祗應。 丁父母憂。淳化五年八月,詔曰:“孝為百行之本,喪有三年之制,著于典禮,以厚人倫。中外文武官子弟,或父兄之淪亡,蒙朝廷之齒敘,未及卒哭,已聞蒞官,遽忘哀戚,頗玷風教。自今文武官子弟,有因父亡兄歿特被敘用,未經(jīng)百日,不得趣赴公參。御史臺專加糾察;并有冒哀求仕、釋服從吉者,并以名聞! 咸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并令持服。又詔:“川峽、廣南、福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制未畢者,許其終制!睂ち畲◢{官,除州軍長吏奏裁,余并許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張廓言:“京朝官丁父母憂者,多因陳乞,與免持服。且忠教恩義,士所執(zhí)守,一悖于禮,其何能立?今執(zhí)事盈庭,各務簡易,況無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闕,不可習以為例。望自后并依典禮,三年服滿,得赴朝請! 天禧四年,御史臺言:“文武官并丁憂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別無條例。”下太常,禮官議曰:“按《禮·喪服小記》云:‘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斬衰。’《注》:‘謂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斬衰者,喪之隆哀宜從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不葬不變服也。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練、祥皆然。卒事,反服重。’《雜記》云:‘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蹲ⅰ吩疲骸疀],猶終也。除服謂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喪服,服后死者之服!侄蓬A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斬衰,其虞、祔先父后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則服母之服,虞訖,反服父之服。既除練,則服母之服。喪可除,則服父之服以除之,訖則服母之服!R循云:‘父之喪未終,又遭母喪,當父服應終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喪之禮。卒事,反母之服。’臣等參考典故,則是隨其先后而除之,無通服五十四月之文。請依舊禮改正。” 慶歷三年,太常禮院議:《禮記》:‘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衷唬骸曛畣,人道之至大也。’請不以文武品秩高下,并聽終喪。”時以武臣入流者雜,難盡解官。詔:“自今三司副使已上,非領邊寄,并聽終制,仍續(xù)月奉。武臣非在邊而愿解官者聽! 凡奪情之制,文臣諫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后恩制起復;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內職遭喪,但給假而已,愿終喪者亦聽。惟京朝、幕職、州縣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凡公除與祭。景祐二年,禮儀使言:天圣五年,太常禮院言:自來宗廟祠祭,皆宰臣、參知政事行事,每有服制,旋復改差,多致妨闕。檢會《唐會要》,貞元六年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監(jiān)祭御史以《禮》有“緦麻已上喪不得饗廟”,移牒吏部詰之。吏部奏:準《禮》,“諸侯絕周、大夫絕緦”者,所以殺旁親,不敢廢大宗之祭事,則緦不祭者,謂同宮未葬,欲人吉兇不相黷也。魏、晉已降,變而從權,緦已上喪服,假滿即吉,謂之公除。凡既葬公除,則無事不可,故于祭無妨。乞今凡有慘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假滿,許吉服赴祭。同宮未葬,雖公除依前禁之。詔從。又王涇《郊祀錄》:“緦麻已上喪,不行宗廟之祭者,以明吉兇不相干也。貞元,吏部奏請,得許權改吉服,以從宗廟之祭,此一時之事,非舊典也!苯癖驹嚎丛敚煞Q:“如有緦麻已上喪遣充掌事者,笞五十。”此唐初所定。吏部起請,皆援引典故。奉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后雖王涇著《郊祀錄》稱是一時之事,非舊典也。又別無詔敕改更,是以歷代止依貞元詔命施行。至大中祥符中,詳定官請依《郊祀錄》,緦麻以上喪,不預宗廟之祭。今詳貞元起請,證據(jù)分明,王涇所說,別無典故。望自今后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免致廢闕。 慶歷七年,禮官邵必言:“古之臣子,未有居父母喪而輒與國家大祭者。今但不許入宗廟,至于南郊壇、景靈宮,皆許行事。按唐吏部所請慘服既葬公除者,謂周以下也,前后相承,誤以為三年之喪,得吉服從祭,失之甚也。又據(jù)律文:‘諸廟享,有緦麻以上喪,不許執(zhí)事,祭天地、社稷不禁!颂浦烧卟辉斀(jīng)典意也。《王制》曰:‘喪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注》云:‘不敢以卑廢尊”也。是指王者不敢以私親之喪,廢天地、社稷之祭,非謂臣下有父母喪,而得從天子祭天地、社稷也。兼律文所以不禁者,亦止謂緦麻以上、周以下故也。南郊、太廟,俱為吉祀,奉承之意,無容異禮。今居父母喪不得入太廟,至南郊則為愈重。朝廷每因大禮,侍祠之官普有沾賚,使居喪之人得預祠事,是不欲慶澤之行,有所不被,奈何以小惠而傷大禮?近歲兩制以上,并許終喪,惟于武臣尚仍舊制,是亦取古之墨縗從事,金革無避之義也。然于郊祀吉禮則為不可!毕露Y院,議曰:“郊祀大禮,國之重事,百司聯(lián)職,僅取齊集。若居喪被起之官悉不與事,則或有妨闕。但不以慘粗之容接于祭次,則亦可行。請依《太常新禮》,宗室及文武官有遭喪被起及卒哭赴朝參者,遇大朝會,聽不入;若緣郊廟大禮,惟不入宗廟,其郊壇、景靈宮得權從吉服陪位,或差攝行事。”詔可。 天圣五年,侍講學士孫奭言:“伏見禮院及刑法司外州執(zhí)守服制,詞旨俚淺,如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顛倒謬妄,難可遽言。臣于《開寶正禮》錄出五服年月,并見行喪服制度,編祔《假寧令》,請下兩制、禮院詳定!焙擦謱W士承旨劉筠等言:“奭所上五服制度,皆應禮經(jīng)。然其義簡奧,世俗不能盡通,今解之以就平易。若‘兩相為服,無所降殺’,舊皆言‘服’者,具載所為服之人;其言‘周’者,本避唐諱,合復為‘期’。又節(jié)取《假寧令》附《五服敕》后,以便有司;仍板印頒行,而喪服親疏隆殺之紀,始有定制矣。” 子為嫁母。景祐二年,禮官宋祁言:“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郭稹幼孤,母邊更嫁,有子。稹無伯叔兄弟,獨承郭氏之祭。今邊不幸,而稹解宮行服。按《五服制度敕》齊衰杖期降服之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渥蠓阶ⅲ骸^不為父后者。若為父后者,則為嫁母無服!t議之。侍御史劉夔曰: 按天圣六年敕,《開元五服制度》、《開寶正禮》并載齊衰降服條例,雖與祁言不異,然《假寧令》:“諸喪,斬、齊三年,并解官;齊衰杖期及為人后者為其父母,若庶子為后為其母,亦解官,申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后者雖不服,亦申心喪。”《注》云:“皆為生己者。”《律疏》云:“心喪者,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內為心喪!痹僭敻窳睿骸白訛榧弈,雖為父后者不服,亦當申心喪!庇址Q:“居心喪者,釋服從吉及忘哀作樂、冒哀求仕者,并同父母正服!苯颀垐D閣學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嘗為出嫁母解官行喪。若使生為母子,沒為路人,則必虧損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開元禮》文,逮乎天寶降敕,俾終三年,然則當時已悟失禮。晉袁準謂:“為人后,猶服嫁母。據(jù)外祖異族,猶廢祭行服,知父后應服嫁母!眲⒅轻屧疲骸半m為父后,猶為嫁母齊衰!弊S周云:“非父所絕,為之服周可也!蔽艨柞幹逓樽铀贾,鯉卒而嫁于衛(wèi),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謂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喪之禮,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石苞問淳于睿:“為父后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出不異,不達禮意,雖執(zhí)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鳖R铀贾x為答,且言:“圣人之后服嫁母,明矣!别≈蟹遣粸檫^。 詔兩制、御史臺、禮院再議,曰:“按《儀禮》:‘父卒繼母嫁,為之服期!^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降不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為母尚許服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終,得申本服。唐紹議曰:‘為父后者為嫁母杖周,不為父后者請不降服。’至天寶六載敕,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shù),以報免懷。其嫁母亡,宜終三年。又唐八坐議吉兇加減禮云‘凡父卒,親母嫁,齊衰杖期,為父后者亦不服,不以私親廢祭祀,惟素服居堊室,心喪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母子無絕道也!础锻ǘY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及為祖后,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 侍講學士馮元言:“《儀禮》、《禮記正義》,古之正禮;《開寶通禮五服年月敕》,國朝見行典制,為父后者,為出母無服。惟《通禮義纂》引唐天寶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終服三年!忠齽⒅恰夺屪h》:‘雖為父后,猶為出母、嫁母齊衰,卒哭乃除!w天寶之制,言諸子為出母,嫁母,故云‘并終服三年’;劉智言為父后者為出母、嫁母,故云‘猶為齊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謂,固無疑也。況《天圣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降杖期!瘎t天寶之制已不可行。又但言母出及嫁,為父后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即不言解官。若專用禮經(jīng),則是全無服式;若俯同諸子杖期,又于條制相戾。請凡子為父后,無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禮義纂》、劉智《釋議》,服齊衰,卒哭乃除,逾月乃祭,仍申心喪,則與《儀禮》、《禮記正義》、《通典》、《通禮》、《五服年月敕》‘為父后,為出母、嫁母無服!圆贿h。如諸子非為父后者,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齊衰杖期,亦解官申心喪,則與《通禮五服制度》言‘雖周除,仍心喪三年’,及《刑統(tǒng)》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其義一也。郭稹應得子為父后之條,緣其解官行服已過期年,難于追改,后當依此施行! 詔自今并聽解官,以申心喪。 子為生母。大中祥符八年,樞密使王欽若言:“編修《冊府元龜》官太常博士、秘合校理聶震丁所生母憂,嫡母尚在,望特免持服!倍Y官言:“按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晉解遂問蔡謨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服輕重!鹪疲骸恐臃淠福c凡人喪母同。’鐘陵胡澹所生母喪,自有嫡兄承統(tǒng),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問范宣,答曰:‘為慈母且猶三年,況親所生乎?嫡母雖尊,然厭降之制,父所不及。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齊褚淵遭庶母郭氏喪,葬畢,起為中軍將軍。后嫡母吳郡公主薨,葬畢,令攝職。則震當解官行服,心喪三年;若特有奪情之命,望不以追出為名。自今顯官有類此者,亦請不稱起復,第遣厘職! 熙寧三年,詔御史臺審決秀州軍事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喪。御史臺言:“在法,庶子為父后,如嫡母存,為所生母服緦三月,仍解官申心喪;若不為父后,為所生母持齊衰三年,正服而禫。今定所生仇氏亡日,定未嘗請解官持心喪,止以父老乞還侍養(yǎng)。宜依禮制追服緦麻,而解官心喪三年!睍r王安石庇定,擢為太子中允,而言者俱罷免。 婦為舅姑。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儀禮喪服傳》、《開元禮儀纂》、《五禮精義》、《三禮圖》等書,所載婦為舅姑服周;近代時俗多為重服,劉岳《書儀》有奏請之文!抖Y圖》、《刑統(tǒng)》乃邦家之典,豈可守《書儀》小說而為國章邪?”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言:“《戶婚律》:‘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各離之。若居周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帧稌鴥x》:‘舅姑之服斬衰三年!鄿孰沸。用律敕有差,望加裁定! 右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議曰:“謹按《禮·內則》云:‘婦事舅姑,如事父母!瘎t舅姑與父母一也。而古禮有期年之說,至于后唐始定三年之喪,在理為當。況五服制度,前代增益甚多。按《唐會要》,嫂叔無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舊服三月,增為五月。嫡子婦大功,增為期。眾子婦小功,增為大功。父在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婦為夫之姨舅無服,玄宗令從夫服,又增姨舅同服緦麻及堂姨舅袒免。至今遵行。況三年之內,幾筵尚存,豈可夫處苫塊之中,婦被綺紈之飾?夫婦齊體,哀樂不同,求之人情,實傷理本。況婦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況孝明皇后為昭憲太后服喪三年,足以為萬世法。欲望自今婦為舅姑服,并如后唐之制,其三年齊、斬,一從其夫! 嫡孫承重。天圣四年,大理評事杜杞言:“祖母潁川郡君鐘歿,并無服重子婦,余孤孫七人,臣最居長,今己服斬衰,即未審解官以否?”禮院言:“按《禮·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后者三年。’《正義》曰:‘此論適孫承重之服。祖父卒者,適謂孫無父而為祖后。祖父已卒,今遭祖母喪,故云為祖母后也。若父卒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時,父已先亡,亦為祖父三年。若祖卒時父在,己雖為祖期,今父歿,祖母亡時,己亦為祖母三年也!职戳钗模骸疄樽婧笳撸孀錇樽婺,祖父歿,嫡孫為祖母承重者,齊衰三年,并解官!弦馈抖Y》、令! 寶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賢校理薛紳言:“祖母萬壽縣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紀之制,罔知所適,乞降條制,庶知遵守!痹t送太常禮院詳定。禮官言:“《五服年月敕》:‘齊衰三年,為祖后者,祖卒則為祖母!衷唬骸R衰不杖期,為祖父母!蹲ⅰ吩疲骸钢敢嗤樽婧笳卟环。’又按《通禮義纂》:‘為祖后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年否?’《記》云:‘為祖母也,為后三年。不言嫡庶。然奉宗廟,當以貴賤為差,庶祖母不祔于皇姑,已受重于祖,當為祭主,不得申于私恩;若受重于父代而養(yǎng),為后可也!衷唬骸婺负蠌暮畏?禮無服庶祖母之文,有為祖庶母后者之服。晉王暠議曰:受命為后,則服之無嫌。婦人無子,托后族人,猶為之服,況其子孫乎?人莫敢卑其祖也。且妾子,父歿為母得申三年。孫無由獨屈,當服之也!丛敗段宸暝码贰,不載持重之文,于《義纂》即有所據(jù)。今薛紳不為祖后,受重于父,合申三年之制! 史館檢討、同知太常禮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敕》與新定令文及《通禮》正文內五服制度,皆圣朝典法,此三處并無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唯《義纂》者是唐世蕭嵩、王仲丘等撰集,非創(chuàng)修之書,未可據(jù)以決事。且所引兩條,皆近世諸儒之說,不出于《六經(jīng)》,臣已別狀奏駁。今薛紳為映之孫,耀卿為別子始祖,紳繼別之后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了等承傳其重者也。不可輒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喪,以廢始祖之祭也。臣謹按《禮經(jīng)》所謂重者,皆承后之文。據(jù)《義纂》稱重于父,亦有二說:一者,嫡長子自為正體,受重可知;二者,或嫡長亡,取嫡或庶次承傳父重,亦名為受重也。若繼別子之后,自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遠系庶祖母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為之三年可也。詳《義纂》所謂‘受重于父者’,指嫡長子亡、次子承傳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耳! 詔太常禮院與御史臺詳定聞奏。眾官參詳:“耀卿,王氏子;紳,王氏孫,尤親于慈母、庶母,祖母、庶祖母也,耀卿既亡,紳受重代養(yǎng),當服之也。又薛紳頃因籍田覃恩,乞將敘封母氏恩澤,回授與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紳官爵未合敘封祖母,蓋朝廷以耀卿已亡,紳是長孫,敦以教道,特許封邑,豈可王氏生則輒邀國恩,歿則不受重服?況紳被王氏鞠育之恩,體尊義重,合令解官持齊衰三年之服!痹t從之。 皇祐元年,大理評事石祖仁奏:“叔從簡為祖父中立服后四十日亡,乞下禮院定承祖父重服!倍Y官宋敏求議曰:“自《開元禮》以前,嫡孫卒則次孫承重,況從簡為中子已卒,而祖仁為嫡孫乎?古者重嫡,正貴所傳,其為后者皆服三年,以主虞、練、祥、禫之祭。且三年之喪,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者有變也。今中立未及卒哭,從簡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經(jīng)變也。或謂已服期,不當改服斬,而更為重制。按《儀禮》:‘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嵤献ⅲ骸^遭喪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以三年之喪!欠稍僦泼饕。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斬衰三年。后有如其類而已葬者,用再喪制服!彼熘鵀槎ㄊ健 熙寧八年,禮院請為祖承重者依《封爵令》立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如又無之,即立庶長孫,行斬衰服。于是禮房詳定:“古者封建國邑而立宗子,故周禮適子死,雖有諸子,猶令嫡孫傳重,所以一本統(tǒng)、明尊尊之義也。至于商禮,則嫡子死立眾子,然后立孫。今既不立宗子,又未嘗封建國邑,則嫡孫喪祖,不宜純用周禮。若嫡子死無眾子,然后嫡孫承重,即嫡孫傳襲封爵者,雖有眾子猶承重!睍r知廬州孫覺以嫡孫解官持祖母服,覺叔父在,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潤州。 元豐三年,太常丞劉次莊祖母亡,有嫡曾孫,次莊為嫡孫同母弟,在法未有庶孫承重之文。詔下禮官立法:“自今承重者,嫡子死無諸子,即嫡孫承重;無嫡孫,嫡孫同母弟承重;無母弟,庶孫長者承重;曾孫以下準此。其傳襲封爵,自依禮、令! 雜議。大中祥符八年,廣平公德彝聘王顯孫女,將大歸而德彝卒,疑其禮制。禮官言:“按《禮》:‘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蹲ⅰ吩疲骸^無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斬衰!帧缎探y(tǒng)》云:‘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就婚等三種之文,妻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違約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裨斉戏䲠厮ビ谑,既葬而除;或未葬,但出欑即除之! 天圣七年,興化軍進士陳可言:“臣昨與本軍進士黃價同保,臣預解送之后,本軍言黃價昨赴舉時,有叔為僧,喪服未滿,臣例當駁放。竊思出家制服,禮律俱無明文,況僧犯大罪,并無緣坐;犯事還俗,準敕不得均分父母田園。又釋門儀式,見父母不拜,居父母喪不绖,死則法門弟子為之制服,其于本族并無服式。望下禮官詳議,許其赴試!碧6Y院言:“檢會敕文,期周尊長服,不得取應。又禮為叔父齊衰期,外繼者降服大功九月。其黃價為叔僧,合比外繼,降服大功! 皇祐四年,吉州司理參軍祝紳幼孤,鞠于兄嫂。已嘗為嫂持服,兄喪,又請解官持喪。有司以為言。仁宗曰:“近世蓋有匿親喪而干進者。紳雖所服非禮,然不忘鞠養(yǎng)恩,亦可勸也。候服闋日與幕職、知縣! 繼絕。熙寧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館蔡延慶父褒,故太尉齊之弟也。齊初無子,子延慶。后齊有子,而褒絕,請復本宗。禮官以請,許之。紹圣元年,尚書省言:“元祐南郊赦文,戶絕之家,近親不為立繼者,官為施行。今戶絕家許近親尊長命繼,已有著令,即不當官為施行!彼哪,右武衛(wèi)大將軍克務,乞故登州防御使東牟侯克端子叔博為嗣,請赴期朝參起居,而不為克端服。大宗正司以聞。下禮官議,宜終喪三年。遂詔宗室居父母喪者,毋得乞為繼嗣。 大觀四年,詔曰:“孔子謂興滅繼絕,天下之民歸心。王安石子雱無嗣,有族子棣,已嘗用安石孫恩例官,可以棣為雱后,以稱朕善善之意!毕仁,元豐國子博士孟開,請以侄孫宗顏為孫,據(jù)晉侍中荀顗無子,以兄之孫為孫;其后王彥林請以弟彥通為叔母宋繼絕孫,詔皆如所請。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戶部言:“知蜀州吳擴申明:乞自今養(yǎng)同宗昭穆相當之子,夫死之后,不許其妻非理遣還。若所養(yǎng)子破蕩家產(chǎn),不能侍養(yǎng),實有顯過,即聽所養(yǎng)母訴官,近親尊長證驗得實,依條遣還,仍公共繼嗣!

 

宋史

  《宋史》是二十五史之一,於元末至正三年(1343年)由丞相脫脫和阿魯圖先后主持修撰,《宋史》與《遼史》、《金史》同時修撰!端问贰啡珪斜炯o47卷,志162卷,表32卷,列傳255卷,共計496卷,約500萬字,是二十五史中篇幅最龐大的一部官修史書。

卷三百九十三 列傳第一百五十二 卷三百九十四 列傳第一百五十三
卷三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五十四 卷三百九十六 列傳第一百五十五
卷三百九十七 列傳第一百五十六 卷三百九十八 列傳第一百五十七
卷三百九十九 列傳第一百五十八 卷四百 列傳第一百五十九
卷四百一 列傳第一百六十 卷四百二 列傳第一百六十一
卷一 本紀第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卷五 本紀第五 卷六 本紀第六
卷七 本紀第七 卷八 本紀第八
卷九 本紀第九 卷十 本紀第十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卷一百一 志第五十四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五
卷一百三 志第五十六 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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