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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盭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罰以糾其民,則必溫慈惠和以行之。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仇殺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毖孕桃藻鼋,使之畏威遠(yuǎn)罪,導(dǎo)以之善爾。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王道陵遲,禮制隳廢,始專任法以罔其民。于是作為刑書,欲民無犯,而亂獄滋豐,由其本末無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歲時(shí)躬自折獄慮囚,務(wù)底明慎,而以忠厚為本。海同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試官,皆習(xí)律令。其君一以寬仁為治,故立法之制嚴(yán),而用法之情恕。獄有小疑,覆奏輒得減宥。觀夫重熙累洽之際,天下之民咸樂其生,重于犯法,而致治之盛于乎三代之懿。元豐以來,刑書益繁,已而憸邪并進(jìn),刑政紊矣。國既南遷,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頗專行,而刑之寬猛系乎其人。然累世猶知以愛民為心,雖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遺意蓋未泯焉。今摭其實(shí),作《刑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shí)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建隆初,詔判大理寺竇儀等上《編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條,詔與新定《刑統(tǒng)》三十卷并頒天下,參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太平興國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萬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條,詔給事中柴成務(wù)等芟其繁亂,定可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條,準(zhǔn)律分十二門,總十一卷。又為《儀制令》一卷。當(dāng)時(shí)便其簡易。大中祥符間,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條。又有《農(nóng)田敕》五卷,與《敕》兼行。 仁宗嘗問輔臣曰:“或謂先朝詔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之所刪,太宗詔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于民,何為不可?”于是詔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儀制令》及制度約束之在《敕》者五百余條,悉附《令》后,號曰《附令敕》。天圣七年《編敕》成,合《農(nóng)田敕》為一書,視《祥符敕》損百有余條。其麗于法者,大辟之屬十有七,流之屬三十有四,徒之屬百有六,杖之屬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屬七十有六。又配隸之屬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聽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既頒行,因下詔曰:“敕令者,治世之經(jīng),而數(shù)動搖則眾聽滋惑,何以訓(xùn)迪天下哉?自今有司毋得輒請刪改。有未便者,中書、樞密院以聞!比恢翍c歷,又復(fù)刪定,增五百條,別為《總例》一卷。后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條,《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條,《一州》、《一縣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條。其麗于法者,大辟之屬總?cè)幸唬髦畬倏偠幸,徒之屬總百有五,杖之屬總百六十有八,笞之屬總十有二。又配隸之屬總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聽旨者總六十有四。凡此,又在《編敕》之外者也。 嘉祐初,因樞密使韓琦言,內(nèi)外吏兵奉祿無著令,乃命類次為《祿令》。三司以驛料名數(shù),著為《驛令》。琦又言:“自慶歷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余條,前后牴牾。請?jiān)t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圣故事。”七年,書成?偳О税偃臈l,視《慶歷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隸增三十,大辟而下奏聽旨者增四十有六。又別為《續(xù)附令敕》三卷。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外。熙寧初,置局修敕,詔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議更定,擇其可恒采者賞之。元豐中,始成書二十有六卷,復(fù)下二府參訂,然后頒行。帝留意法令,每有司進(jìn)擬,多所是正。嘗謂:“法出于道,人能體道,則立法足以盡事。”又曰:“禁于已然之謂敕,禁于未然之謂令,設(shè)于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修書者要當(dāng)識此!庇谑欠踩塍、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級凡五等,有等級高下者皆為格。表奏、帳籍、關(guān)牒、符檄之類凡五卷,有體制?呓詾槭。 元祐初,中丞劉摯言:“元豐編修敕令,舊載敕者多移之令,蓋違敕法重,違令罪輕,此足以見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推廣,增多條目,離析舊制,因一言一事,輒立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該事物之情。行之幾時(shí),蓋已屢變。宜取慶歷、嘉祐以來新舊敕參照,去取刪正,以成一代之典!庇抑G議孫覺亦言煩細(xì)難以檢用。乃詔摯等刊定。哲宗親政,不專用元祐近例,稍復(fù)熙寧、元豐之制。自是用法以后沖前,改更紛然,而刑制紊矣。 崇寧元年,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載,然后用例。今引例破法,非理也!蹦肆罡鞑苋∏昂笏美,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尋下詔追復(fù)元豐法制,凡元祐條例悉毀之。 徽宗每降御筆手詔,變亂舊章。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則隨條貼說,有司易于奉行。蔡京當(dāng)國,欲快己私,請降御筆,出于法令之外,前后牴牾,宜令具錄付編修敕令所,參用國初以來?xiàng)l法,刪修成書!痹t從其請,書不果成。 高宗播遷,斷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類出人吏省記。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條法與政和敕令對修而用之。嘉祐法與見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賞格從重,條約從輕。紹興元年,書成,號《紹興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記者亦復(fù)引用。監(jiān)察御史劉一止言:“法令具在,吏猶得以為奸,今一切用其所省記,欺蔽何所不至?”十一月,乃詔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記之文頒之。時(shí)在京通用敕內(nèi),有已嘗沖改不該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張柄言,亦詔刪削。十年,右仆射秦檜上之。然自檜專政,率用都堂批狀、指揮行事,雜入吏部續(xù)降條冊之中,修書者有所畏忌,不敢刪削,至與成法并立。吏部尚書周麟之言:“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不考文!蹦嗽t削去之。 至乾道時(shí),臣僚言:“紹興以來,續(xù)降指揮無慮數(shù)千,牴牾難以考據(jù)!痹t大理寺官詳難,定其可否,類申刑部,以所隸事目分送六部長貳參詳。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書,號《乾道敕令格式》,八年,頒之。當(dāng)是時(shí),法令雖具,然吏一切以例從事,法當(dāng)然而無例,則事皆泥而不行,甚至隱例以壞法,賄賂既行,乃為具例。 淳熙初,詔除刑部許用乾道刑名斷例,司勛許用獲盜推賞例,并乾道經(jīng)置條例事指揮,其余并不得引例。既而臣僚言:“乾道新書,尚多牴牾!痹t戶部尚書蔡洸詳定之,凡刪改九百余條,號《淳熙敕令格式》。帝復(fù)以其書散漫,用法之際,官不暇偏閱,吏因得以容奸,令敕令所分門編類為一書,名曰《淳熙條法事類》,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四年七月,頒之。淳熙末,議者猶以新書尚多遺闕,有司引用,間有便于人情者。復(fù)令刑部詳定,迄光宗之世未成。慶元四年,右丞相京鏜始上其書,為百二十卷,號《慶元敕令格式》。 理宗寶慶初,敕令所言:“自慶元新書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揮殆非一事,或舊法該括未盡,文意未明,須用續(xù)降參酌者;或舊法元無,而后因事立為成法者;或已有舊法,而續(xù)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時(shí)權(quán)宜,而不可為常法者。條目滋繁,無所遵守,乞考定之!贝镜v二年四月,敕令所上其書,名《淳祐敕令格式》。十一年,又取慶元法與淳祐新書刪潤。其間修改者百四十條,創(chuàng)入者四百條,增入者五十條,刪去者十七條,為四百三十卷。度宗以后,遵而行之,無所更定矣。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前后時(shí)有增損,不可勝紀(jì)云。 五季衰亂,禁罔煩密。宋興,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法吏浸用儒臣,務(wù)存仁恕,凡用法不悖而宜于時(shí)者著之。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顯德五年制,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役。 先是,藩鎮(zhèn)跋扈,專殺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覆之職廢矣。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后覆于刑部。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與司法掾參斷之。自是,內(nèi)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別置審刑院讞之。吏一坐深,或終身不進(jìn),由是皆務(wù)持平。 唐建中令:竊盜贓滿三匹者死。武宗時(shí),竊盜贓滿千錢者死。宣宗立,乃罷之。漢乾祐以來,用法益峻,民盜一錢抵極法。周初,深懲其失,復(fù)遵建中之制。帝猶以其太重,嘗增為錢三千,陌以八十為限。既而詔曰:“禁民為非,乃設(shè)法令,臨下以簡,必務(wù)哀矜。竊盜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愛人之旨也。自今竊盜贓滿五貫足陌者死。”舊法,強(qiáng)盜持杖,雖不傷人,皆棄市。又詔但不傷人者,止計(jì)贓論。令諸州獲盜,非狀驗(yàn)明白,未得掠治。其當(dāng)訊者,先具白長吏,得判,乃訊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論為私罪。時(shí)天下甫定,刑典弛廢,吏不明習(xí)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金州防御使仇超等坐故入死罪,除名流海島,自是人知奉法矣。 開寶二年五月,帝以暑氣方盛,深念縲系之苦,乃下手詔:“兩京諸州,令長吏督獄掾,五日一檢視,灑掃獄戶,洗滌杻械。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yī)藥,輕系即時(shí)決遣,毋淹滯。”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歲以為常。帝每親錄囚徒,專事欽恤。凡御史、大理官屬,尤嚴(yán)選擇。嘗謂侍御史知雜馮炳曰:“朕每讀《漢書》,見張釋之、于定國治獄,天下無冤民,此所望于卿也。”賜金紫以勉之。八年,廣州言:“前詔竊盜贓至死者奏裁,嶺南遐遠(yuǎn),覆奏稽滯,請不俟報(bào)。”帝覽奏,惻然曰:“海隅習(xí)俗,貪獷穿窬,固其常也!币蛟t:“嶺南民犯竊盜,贓滿五貫至十貫者,決杖、黥面、配役,十貫以上乃死! 太宗在御,常躬聽斷,在京獄有疑者,多臨決之,每能燭見隱微。太平興國六年,下詔曰:“諸州大獄,長吏不親決,胥吏旁緣為奸,逮捕證佐,滋蔓逾年而獄未具。自今長吏每五日一慮囚,情得者即決之!睆(fù)制聽獄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決者,毋過三日。后又定令:“決獄違限,準(zhǔn)官書稽程律論,逾四十日則奏裁。事須證逮致稽緩者,所在以其事聞。”然州縣禁系,往往猶以根窮為名,追擾輒至破家。因江西轉(zhuǎn)運(yùn)副使張齊賢言,令外縣罪人五日一具禁放數(shù)白州。州獄別置歷,長吏檢察,三五日一引問疏理,月具奏上。刑部閱其禁多者,命官即往決遣,冤滯則降黜州之官吏。會兩浙運(yùn)司亦言:“部內(nèi)州系囚滿獄,長吏輒隱落,妄言獄空,蓋懼朝廷詰其淹滯!蹦嗽t:“妄奏獄空及隱落囚數(shù),必加深譴,募告者賞之! 先是,諸州流罪人皆錮送闕下,所在或寅緣細(xì)微,道路非理死者十恒六七。張齊賢又請:“凡罪人至京,擇清強(qiáng)官慮問。若顯負(fù)沈屈,致罷官吏。且令只遣正身、家屬俟旨,其干系者免錮送!蹦嗽t:“諸犯徒、流罪,并配所在牢城,勿復(fù)轉(zhuǎn)送闕下! 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數(shù)以聞,俾刑部專意糾舉。帝閱諸州所奏獄狀,有系三百人者。乃令門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養(yǎng)疾者,咸準(zhǔn)禁數(shù),件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系者,有司駁奏之。開封女子李嘗擊登聞鼓,自言無兒息,身且病,一旦死,家業(yè)無所付。詔本府隨所欲裁置之。李無它親,獨(dú)有父,有司因系之。李又詣登聞,訴父被縶。帝駭曰:“此事豈當(dāng)禁系,輦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廣,安得無枉濫乎?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勞爾!”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兩浙、四川、荊湖、嶺南審決刑獄。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聞;其臨事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始令諸州十日一慮囚。帝嘗謂宰相曰:“御史臺,閣門之前,四方綱準(zhǔn)之地。頗聞臺中鞫獄,御史多不躬親,垂簾雍容,以自尊大。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冤濫,豈可得也?”乃詔御史決獄必躬親,毋得專任胥吏。又嘗諭宰臣曰:“每閱大理奏案,節(jié)目小未備,移文按覆,動涉數(shù)千里外,禁系淹久,甚可憐也。卿等詳酌,非人命所系,即量罪區(qū)分,勿須再鞫。”始令諸州笞、杖罪不須證逮者,長吏即決之,勿復(fù)付所司。群臣受詔鞫獄,獄既具,騎置來上,有司斷已,復(fù)騎置下之州。凡上疑獄,詳覆之而無疑狀,官吏并同違制之坐。其應(yīng)奏疑案,亦騎置以聞。 二年,令竊盜滿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城;五貫,配役三年,三貫,二年,一貫,一年。它如舊制。八月,復(fù)分遣使臣按巡諸道。帝曰:“朕于獄犴之寄,夙夜焦勞,慮有冤滯耳!笔拢H錄京城系囚,遂至日旰。近臣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wù),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況能惠養(yǎng)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zé)o改易。或云有司細(xì)故,帝王不當(dāng)親決,朕意則異乎是。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dá)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輒親錄系囚,多所原減。諸道則遣官按決,率以為常,后世遵行不廢,見各帝紀(jì)。 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投奸人于四裔,今乃遠(yuǎn)方囚人,盡歸象闕,配務(wù)役?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于此聚役。《禮》曰:‘刑人于市,與眾棄之!瘎t知黃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刑之所。望自今外處罪人,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于諸務(wù)充役。御前不行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敕杖,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虺鲋惺,或命法官,具禮監(jiān)科,以重明刑謹(jǐn)法之意!钡塾[疏甚悅,降詔褒答,然不能從也。 三年,始用儒士為司理判官,令諸州訊囚,不須眾官共視,申長吏得判乃訊囚。刑部張佖言:“官吏枉斷死罪者,請稍峻條章,以責(zé)其明慎!笔级ㄖ疲簯(yīng)斷獄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檢法仍贖銅十斤,長吏則停任。尋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fù)遣鞫獄吏。置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為之。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陛辭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蔓,無留滯!毕藤n以裝錢。還,必召問所推事狀,著為定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須刑部詳覆。又所駁天下案牘未具者,亦令詳覆乃奏。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至開寶六年,闕法直官,致兩司共斷定覆詞。今宜令大理所斷案牘,寺官印署送詳覆。得當(dāng),則送寺共奏,否即疏駁以聞! 淳化初,始置諸路提點(diǎn)刑獄司,凡管內(nèi)州府,十日一報(bào)囚帳。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州縣稽留不決、按讞不實(shí),長吏則劾奏,佐史、小吏許便宜按劾從事。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于禁中,以樞密直學(xué)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凡獄上奏,先達(dá)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當(dāng),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蓋重慎之至也。凡大理寺決天下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審刑院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三年,詔御史臺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以上一人親往慮問。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臨鞫問,不得專責(zé)所司!弊远斯耙詠,諸州司理參軍,皆帝自選擇,民有詣闕稱冤者,亦遣臺使乘傳按鞫,數(shù)年之間,刑罰清省矣。既而諸路提點(diǎn)刑獄司未嘗有所平反,詔悉罷之,歸其事轉(zhuǎn)運(yùn)司。 至道二年,帝聞諸州所斷大辟,情可疑者,懼為有司所駁,不敢上其獄。乃詔死事有可疑者,具獄申轉(zhuǎn)運(yùn)司,擇部內(nèi)詳練格律者令決之,須奏者乃奏。 真宗性寬慈,尤慎刑辟。嘗謂宰相曰:“執(zhí)法之吏,不可輕授。有不稱職者,當(dāng)責(zé)舉主,以懲其濫!睂徯淘号e詳議官,就刑部試斷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詳明者。審刑院每奏案,令先具事狀,親覽之,翌日,乃候進(jìn)止,裁處輕重,必當(dāng)其罪。咸平四年,從黃州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余責(zé)保于外。 景德元年,詔:“諸道州軍斷獄,內(nèi)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當(dāng)行極斷者,所在即寘大辟,頗乖平允。自今凡言處斷、重?cái)唷O斷、決配、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 四年,復(fù)置諸路提點(diǎn)刑獄官。先是,帝出筆記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隱,遴柬庶官,朕無日不念也。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zāi)沴。今軍民事務(wù),雖有轉(zhuǎn)運(yùn)使,且地遠(yuǎn)無由周知。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diǎn)刑獄,今可復(fù)置,仍以使臣副之,命中書、樞密院擇官!庇衷唬骸昂颖薄㈥兾,地控邊要,尤必得人,須性度平和有執(zhí)守者。”親選太常博士陳綱、李及,自余擬名以聞,咸引對于長春殿遣之。內(nèi)出御前印紙為歷,書其績效,代還,議功行賞。如刑獄枉濫不能擿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wù)從畏避者,寘以深罪。知審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財(cái),證左明白,望論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從之。御史臺嘗鞫殺人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RO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為慘毒也!比雰(nèi)供奉官楊守珍使陜西,督捕盜賊,因請“擒獲強(qiáng)盜至死者,望以付臣凌遲,用戒兇惡”。詔:“捕賊送所屬,依法論決,毋用凌遲。”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dāng)時(shí)之極法也。蓋真宗仁恕,而慘酷之刑,祖宗亦未嘗用。 初,殿中侍御史趙湘嘗建言:“圣王行法,必順天道。漢制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此古之善政,當(dāng)舉行之。且十二月為承天節(jié),萬方祝頌之時(shí),而大辟決斷如故。況十一月一陽始出,其氣尚微,議獄緩刑,所以助陽抑陰也。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內(nèi),天下大辟未結(jié)正者,更令詳覆;已結(jié)正者,未令決斷。所在厚加矜恤,掃除獄房,供給飲食、薪炭之屬,防護(hù)無致他故。情可憫者,奏聽敕裁。合依法者,盡冬月乃斷。在京大辟人,既當(dāng)春孟之月,亦行慶施惠之時(shí)。伏望萬幾之暇,臨軒躬覽,情可憫者,特從末減,亦所以布圣澤于無窮。況愚民之抵罪未斷,兩月亦非淹延。若用刑順于陰陽,則四時(shí)之氣和,氣和則百谷豐實(shí),水旱不作矣!钡塾[奏,曰:“此誠嘉事。然古今異制,沿革不同,行之慮有淹滯,或因緣為奸矣! 天禧四年,乃詔:“天下犯十惡、劫殺、謀殺、故殺、斗殺、放火、強(qiáng)劫、正枉法贓、偽造符印、厭魅咒詛、造妖書妖言、傳授妖術(shù)、合造毒藥、禁軍諸軍逃亡為盜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權(quán)住區(qū)斷,過天慶節(jié)即決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區(qū)遣,禁錮奏裁。” 在仁宗時(shí),四方無事,戶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于用刑尤慎。即位之初,詔內(nèi)外官司,聽獄決罪,須躬自閱實(shí),毋枉濫淹滯。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其姓名,曰:“是嘗失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舉者皆罰金。 獄疑者讞,所從來久矣。漢嘗詔“讞而后不當(dāng)讞者不為失”,所以廣聽察、防繆濫也。時(shí)奏讞之法廢。初,真宗嘗覽囚簿,見天下斷死罪八百人,憮然動容,語宰執(zhí)曰:“雜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儻不盡心,豈無枉濫?故事,死罪獄具,三覆奏,蓋甚重慎,何代罷之?”遂命檢討沿革,而有司終慮淹系,不果行。至是,刑部侍郎燕肅奏曰:“唐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凡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貞觀四年,斷死罪三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財(cái)五十八。今天下生齒未加于唐,而天圣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州郡獄疑上請,法寺多所舉駁,率得不應(yīng)奏之罪,往往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望準(zhǔn)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議者必曰待報(bào)淹延。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刑,未聞淹留以害漢、唐之治也。”下其章中書,王曾謂:“天下皆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諸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 天圣四年,遂下詔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冒者眾。法有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駁!逼浜,雖法不應(yīng)奏、吏當(dāng)坐罪者,審刑院貼奏,率以恩釋為例,名曰“貼放”。吏始無所牽制,請讞者多得減死矣。 先是,天下旬奏獄狀,雖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非系獄,乃不以聞。六年,集賢校理聶冠卿請罷覆杖、笞,而徒以上雖不系獄,皆附奏。詔從其說。自定折杖之制,杖之長短廣狹,皆有尺度,而輕重?zé)o準(zhǔn),官吏得以任情。至是,有司以為言,詔毋過十五兩。 初,真宗時(shí),以京師刑獄多滯冤,置糾察司,而御史臺獄亦移報(bào)之。八年,御史論以為非體,遂詔勿報(bào)。祖宗時(shí),重盜剝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計(jì),積四十二尺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殿中丞于大成請得以減死論,下法官議,謂當(dāng)如舊。帝意欲寬之,詔死者上請。 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辟不下二百數(shù),而詳覆官才一人。明道二年,令四按分覆大辟,有能駁正死罪五人以上,歲滿改官。法直官與詳覆官分詳天下旬奏,獄有重辟,獄官毋預(yù)燕游迎送。凡上具獄,大理寺詳斷,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減十日。審刑院詳議又各減半。其不待期滿而斷者,謂之“急按”。凡集斷急按,法官與議者并書姓名,議刑有失,則皆坐之。至景祐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運(yùn)言:“斷獄有期日,而炎曷之時(shí),系囚淹久,請自四月至六月減期日之半,兩川、廣南、福建、湖南如急按奏。”其后猶以斷獄淹滯,又詔月上斷獄數(shù),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參考。 是歲,改強(qiáng)盜法:不持杖,不得財(cái),徒二年;得財(cái)為錢萬及傷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財(cái),流三千里;得財(cái)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財(cái)為錢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刺隸二千里外牢城。能告群盜劫殺人者第賞之,及十人者予錢十萬。既而有司言:“竊盜不用威力,得財(cái)為錢五千,即刺為兵,反重于強(qiáng)盜,請減之!彼煸t至十千始刺為兵,而京城持杖竊盜,得財(cái)為錢四千,亦刺為兵。自是盜法惟京城加重,余視舊益寬矣。 慶歷五年,詔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篤疾無期親者,列所犯以聞。 承平日久,天下生齒益蕃,犯法者多,歲斷大辟甚眾,而有司未嘗上其數(shù)。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歲之中,死刑無慮二千余。夫風(fēng)俗之薄,無甚于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于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導(dǎo)其為善歟?愿詔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歲上朝廷,以助觀省!睆闹。 凡在京班直諸軍請糧,斗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倉吏自以在官無祿,恣為侵漁。神宗謂非所以愛養(yǎng)將士之意,于是詔三司始立《諸倉丐取法》。而中書請主典役人,歲增祿至一萬八千九百余緡。凡丐取不滿百錢,徒一年,每百錢則加一等;千錢流二千里,每千錢則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貨及過致者,減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賞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賞二百千;滿十千,為首者配沙門島,賞三百千,自首則除其罪。凡更定約束十條行之。其后內(nèi)則政府,外則監(jiān)司,多仿此法。內(nèi)外歲增吏祿至百余萬緡,皆取諸坊場,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錢。久之,議臣欲稍緩倉法,編敕所修立《告捕獲倉法給賞條》,自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問者減半給之,中書請依所定,詔仍舊給全賞,雖按問,亦全給。呂嘉問嘗請行貨者宜止以不應(yīng)為坐之,刑部始減其罪。及哲宗初,嘗罷重祿法,而紹圣復(fù)仍舊。 熙寧四年,立《盜賊重法》。凡劫盜罪當(dāng)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遇赦若災(zāi)傷減等者,配遠(yuǎn)惡地。罪當(dāng)徒、流者,配嶺表;流罪會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貲之半為賞,妻子遞降等有差。應(yīng)編配者,雖會赦,不移不釋。凡囊橐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斬,余皆配遠(yuǎn)惡地,籍其家貲之半為賞。盜罪當(dāng)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貲三之一為賞。竊盜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鄰州。雖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論。其知縣、捕盜官皆用舉者,或武臣為尉。盜發(fā)十人以上,限內(nèi)捕半不獲,劾罪取旨。若復(fù)殺官吏,及累殺三人,焚舍屋百間,或群行州縣之內(nèi),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論。 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開封府諸縣,后稍及諸州。以開封府東明、考城、長垣縣,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東應(yīng)天府、濮、齊、徐、濟(jì)、單、兗、鄆、沂州、淮陽軍,亦立重法,著為令。至元豐時(shí),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縣浸益廣矣。元豐敕,重法地分,劫盜五人以上,兇惡者,方論以重法。紹圣后,有犯即坐,不計(jì)人數(shù)。復(fù)立《妻孥編管法》。至元符三年,因刑部有請,詔改依舊敕。 先是,曾布建言:“盜情有重輕,贓有多少。今以贓論罪,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贓少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是盜之生死,系于主之貧富也。至于傷人,情狀亦殊。以手足毆人,偶傷肌體,與夫兵刃湯火,固有間矣,而均謂之傷。朝廷雖許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與不幸爾。不若一變舊法,凡以贓定罪及傷人情狀不至切害者,皆從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湯火,情狀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縣鎮(zhèn)砦行劫,若驅(qū)虜官吏巡防人等,不以傷與不傷。凡情不可貸者,皆處以死刑,則輕重不失其當(dāng)矣!奔安紴橄啵紡钠渥h,詔有司改法。未幾,侍御史陳次升言:“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廣。刑法之重,改而從輕者至多。惟是強(qiáng)盜之法,特加重者,蓋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近朝廷改法,詔以強(qiáng)盜計(jì)贓應(yīng)絞者,并增一倍;贓滿不傷人,及雖傷人而情輕者奏裁。法行之后,民受其弊,被害之家,以盜無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鄰里亦不為之擒捕,恐怨仇報(bào)復(fù)。故賊益逞,重法地分尤甚?逐B(yǎng)成大寇,以貽國家之患,請復(fù)行舊法!辈剂T相,翰林學(xué)士徐勣復(fù)言其不便,乃詔如舊法,前詔勿行。 先是,諸路經(jīng)略、鈐轄,不得便宜斬配百姓。趙抃嘗知成都,乃言當(dāng)獨(dú)許成都四路。王安石執(zhí)不可,而中書、樞密院同立法許之。其后,謝景初奏:“成都妄以便宜誅釋,多不當(dāng)!庇谑侵袝鴱(fù)刪定敕文,惟軍士犯罪及邊防機(jī)速,許特?cái)唷<皰\移成都,又請立法,御史劉孝孫亦為之請依舊便宜從事,安石寢其奏。 武臣犯贓,經(jīng)赦敘復(fù)后,更立年考升遷。帝曰:“若此,何以戒貪吏?”故命改法。熙寧六年,樞密都承旨曾孝寬等定議上之,大概仿文臣敘法而少增損爾。七年,詔:“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聽旨。毋得擅捕系、罷其職奉。” 元豐二年,成都府、利路鈐轄言:“往時(shí)川峽絹匹為錢二千六百,以此估贓,兩鐵錢得比銅錢之一。近絹匹不過千三百,估贓二匹乃得一匹之罪,多不至重法!绷罘ㄋ露ㄒ砸诲X半當(dāng)銅錢之一。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斷讞奏獄,每二十緡以上為大事,十緡以上為中事,不滿十緡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臺察及刑部舉劾約法狀并十日,三省、樞密院再送各減半。有故量展,不得過五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參之一。臺察及刑部并三十日。每十日,斷用七日,議用三日。” 五年,詔命官犯罪,事干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中丞蘇轍言:“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歸中書,武臣、軍士歸樞密,而斷例輕重,悉不相知。元豐更定官制,斷獄公案并由大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后上中書省取旨。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今復(fù)分隸樞密,必有罪同斷異,失元豐本意,請并歸三省。其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jìn)取旨,則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绷,乃詔:“文武官有犯同按干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仍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刑部論:“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論,徒以上減凡人一等。謀殺盜詐、有所規(guī)求避免而犯者不減。因毆致死者不刺面,配鄰州,情重者奏裁。凡命士死于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則部轄將校、節(jié)級與首率眾者徒一年,情輕則杖百,雖自首不免! 政和間,詔:“品官犯罪,三問不承,即奏請追攝;若情理重害而拒隱,方許枷訊。邇來有司廢法,不原輕重,枷訊與常人無異,將使人有輕吾爵祿之心?缮昝鳁l令,以稱欽恤之意!庇衷t:“宗子犯罪,庭訓(xùn)示辱。比有去衣受杖,傷膚敗體,有惻朕懷。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條制,違者以違御筆論。”又曰:“其情理重害,別被處分。若罪至徒、流,方許制勘,余止以眾證為定,仍取伏辨,無得輒加捶考。其合庭訓(xùn)者,并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中書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論’。蓋為命官立文。其后相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免罪,有犯則解役歸農(nóng),幸免重罪!痹t改《政和敕》掌典解役從去官法。 左道亂法,妖言惑眾,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傳習(xí)妖教,夜聚曉散,與夫殺人祭祀之類,皆著于法,訶察甚嚴(yán)。故奸軌不逞之民,無以動搖愚俗。間有為之,隨輒報(bào)敗,其事不足紀(jì)也。

 

宋史

  《宋史》是二十五史之一,於元末至正三年(1343年)由丞相脫脫和阿魯圖先后主持修撰,《宋史》與《遼史》、《金史》同時(shí)修撰。《宋史》全書有本紀(jì)47卷,志162卷,表32卷,列傳255卷,共計(jì)496卷,約500萬字,是二十五史中篇幅最龐大的一部官修史書。

卷三百九十三 列傳第一百五十二 卷三百九十四 列傳第一百五十三
卷三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五十四 卷三百九十六 列傳第一百五十五
卷三百九十七 列傳第一百五十六 卷三百九十八 列傳第一百五十七
卷三百九十九 列傳第一百五十八 卷四百 列傳第一百五十九
卷四百一 列傳第一百六十 卷四百二 列傳第一百六十一
卷一 本紀(jì)第一 卷二 本紀(jì)第二
卷三 本紀(jì)第三 卷四 本紀(jì)第四
卷五 本紀(jì)第五 卷六 本紀(jì)第六
卷七 本紀(jì)第七 卷八 本紀(jì)第八
卷九 本紀(jì)第九 卷十 本紀(jì)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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