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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學校試 律學等試附) 凡學皆隸國子監(jiān)。國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后以二百人為額。太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及三舍法行,則太學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內(nèi)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jù),試補外舍,齋長、諭月書其行藝于籍。行謂率教不戾規(guī)矩,藝謂治經(jīng)程文。季終考于學諭,次學錄,次正,次博士,后考于長貳。歲終會其高下,書于籍,以俟復試,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jīng)義,仲月論,季月策。凡公試,初場經(jīng)義,次場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nèi)舍,行藝與所試之業(yè)俱優(yōu),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yōu)一平為中等,以俟殿試;俱平若一優(yōu)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 元祐間,置廣文館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士試京師者。律學生無定員,他雜學廢置無常。崇寧建辟雍于郊,以處貢士,而三舍考選法乃遍天下。于是由州郡貢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學,而學校之制益詳。凡國子以奏蔭恩廣,故學校不預考選,其得入官賜出身者,多由銓試。 初,國子監(jiān)因周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yè)。開寶八年,國子監(jiān)上言:“生徒舊數(shù)七十人,奉詔分習《五經(jīng)》,然系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yè),請以補監(jiān)生之闕。”詔從之。 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xiāng)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xiāng)命官保任,監(jiān)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仁宗時,士之服儒術者不可勝數(shù)。即位初,賜兗州學田,已而命藩輔皆得立學。慶歷四年,詔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古今治亂之原,可謂博矣。然學者不得騁其說,而有司務先聲病章句以拘牽之,則吾豪雋奇?zhèn)ブ浚我詩^焉?士有純明樸茂之美,而無斅學養(yǎng)成之法,使與不肖并進,則夫懿德敏行,何以見焉?此取士之甚敝,而學者自以為患。夫遇人以簿者,不可責其厚也。今朕建學興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以盡學者之才。有司其務嚴訓導、精察舉,以稱朕意。學者其進德修業(yè),無失其時。其令州若縣皆立學,本道使者選部屬官為教授,員不足,取于鄉(xiāng)里宿學有道業(yè)者!庇墒侵菘し钤t興學,而士有所勸矣。 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jiān)每科場詔下,許品官子投狀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致千余。就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游寓之所,殊無肄習之法。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乃限在學滿五百日,舊已嘗充貢者止百日。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三人。凡入學授業(yè),月旦即親書到歷。如遇私故或疾告、歸寧,皆給假,違程及期月不來參者,去其籍。后諫官余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日限。 初立四門學,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歲一試補。差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聞而后給牒,不中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未幾,學廢。 時太學之法寬簡,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賢士,使專教導規(guī)矩之事。安定胡瑗設教蘇、湖間二十余年,世方尚詞賦,湖學獨立經(jīng)義治事齋,以敦實學。皇祐末,召瑗為國子監(jiān)直講,數(shù)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其初人未信服,謗議蜂起,瑗強力不倦,卒以有立。每公私試罷,掌儀率諸生會于首善,雅樂歌詩,乙夜乃散。士或不遠數(shù)千里來就師之,皆中心悅服。有司請下湖學,取其法以教太學。 神宗尤垂意儒學,自京師至郡縣,既皆有學。歲時月各有試,程其藝能,以差次升舍,其最優(yōu)者為上舍,免發(fā)解及禮部試而特賜之第。遂專以此取士。 太學生員,慶歷嘗置內(nèi)舍生二百人。熙寧初,又增百人,尋詔通額為九百人。四年,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廡建講書堂四,諸生齋舍、掌事者直廬始僅足用。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jīng),令中書遴選,或主判官奏舉。生員厘為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限員,后定額七百人;外舍升內(nèi)舍,員二百;內(nèi)舍升上舍,員百。各執(zhí)一經(jīng),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yè),優(yōu)等上之中書。其正、錄、學諭,以上舍生為之,經(jīng)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復薦之中書,奏除官。始命諸州置學官,率給田十頃贍士。初置小學教授。帝嘗謂王安石曰:“今談經(jīng)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經(jīng),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卑四辏C王安石《書》、《詩》、《周禮義》于學官,是名《三經(jīng)新義》。 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nèi)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nèi)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公試,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升內(nèi)舍;內(nèi)舍生試入優(yōu)、平二等,升上舍:皆參考所書行藝乃升。上舍分三等。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郡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初,以國子名監(jiān),而實未嘗教養(yǎng)國子。詔許清要官親戚入監(jiān)聽讀,額二百人,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shù)取之,毋過四十人。 哲宗時,初置在京小學,曰:“就傅”、“初筮”,凡兩齋。復取太學額百人還開封府。先是,開封解額稍優(yōu),四方士子多冒畿縣戶,又隸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亦往往冒戶。禮部按舊制,凡試國子監(jiān)者,先補中廣文館生,乃投牒求試。元祐七年,遂依仿其法,立廣文館生。惟開封府元解百人許自試,其嘗取諸科二百、國子額四十者,皆以為本館解額。遇貢舉年試補館生,中者執(zhí)牒詣國子監(jiān)驗試,凡試者十人取一,開封考取亦如之。紹興元年,罷廣文館,其額悉復還之開封府、國子監(jiān)。 元祐新令,罷推恩之制。紹圣初,監(jiān)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實,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經(jīng)禮部試,特命以官。責備而持久,故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于此。宜復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庇终埲龑W補外舍生,依元豐令一歲四試。于是詔:“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人而止。仍計數(shù)對除省試發(fā)解額,其元祐法勿用。諸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三年,三省言:“元祐試補太學生不嚴,茍務多取,后試者無闕可撥,宜遵元豐初制,雖在籍生亦重試。”乃詔在籍生再試,許取三分,創(chuàng)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員內(nèi)舍、外舍先自元豐補入者免再試,余非再試而中者皆降舍。蔡京上所修《內(nèi)外學制》,始頒諸天下。 元符元年,詔許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凡太學試,令優(yōu)取《二禮》,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jīng)。復置《春秋》博士。二年,初令諸州行三舍法,考選、升補,悉如太學。州許補上舍一人,內(nèi)舍二人,歲貢之。其上舍附太學外舍,試中補內(nèi)舍生,三試不升舍,遣還其州。其內(nèi)舍免試,至則補為外舍生。諸路選監(jiān)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干其事。遇補試上、內(nèi)舍生,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須彌封、謄錄。三年,太學試補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崇寧元年,宰臣請:“天下州縣并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學?h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至則附試,別立號?挤秩龋喝肷系妊a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內(nèi)舍,余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士人之不入學者,余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外官子弟親戚,許入學一年,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州給常平或系省田宅充養(yǎng)士費,縣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錢。”三年,始定諸路增養(yǎng)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凡州縣學生曾經(jīng)公、私試者復其身,內(nèi)舍免戶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戶法。 命將作少監(jiān)李誡,即城南門外相地營建外學,是為辟雍。蔡京又奏:“古者國內(nèi)外皆有學,周成均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外。臣親承圣詔,天下皆興學貢士,即國南郊建外學以受之,俟其行藝中率,然后升諸太學。凡此圣意,悉與古合。今上其所當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內(nèi)舍生,而外學則處外舍生。今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至三百人,內(nèi)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學為四講堂、百齋,齋列五楹,一齋可容三十人。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jīng)試補入上舍、內(nèi)舍,始得進處太學。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學見制。國子祭酒總治學事,外學官屬,司業(yè)、丞各一人,稍減太學博士、正、錄員歸外學,仍增博士為十員,正、錄為五員,學生充學諭者十人,直學二人!比嵘杂缮,遂罷國子監(jiān)補試。 又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悉許入內(nèi)、外學。任子不系州土,隨所寓入學,仍別齋居處,別號試考。曾升補三舍生,后從獻助得官,其入學視任子法。凡任子,不問文武,須隸學滿一年,始得求試。乃詔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fā)解及試禮部并罷。自是,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五年,著令: 凡縣學生隸學已及三月,不犯上二等罰,聽次年試補州學外舍,是名“歲升”。開封祥符生員,即辟雍別為齋,教養(yǎng)、升進如縣學法。愿入鄰縣學者聽。惟赤縣校試,主以博士。每歲正月,州以公試上舍及歲升員,一院鎖宿,分為三試。其公試,上舍率十取其六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參考察之籍;既在籍,又中選,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其歲升中選者,得補外舍生。開封屬縣附辟雍別試,中者入辟雍充外舍。隸學三年,經(jīng)兩試不預升貢,即除其籍,法涉太嚴。今令三年內(nèi)三經(jīng)公試不預選,兩經(jīng)補內(nèi)舍、貢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罰,若外舍,即除籍罷歸縣,內(nèi)舍降外舍,已嘗降而私試不入等,若曾犯罰,亦除籍,再赴歲升試。 凡州學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闔郡官及提學官,具宴設以禮敦遣,限歲終悉集闕下。自川、廣、福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里給大將券,續(xù)其路食,皆以學錢給之。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異為鄉(xiāng)里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州守貳若教授詢審無謬,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 太學試上舍生,本慮與科舉相并,試以間歲。今既罷科舉,又諸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每春季,太學、辟雍生悉公試,同院混取,總三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為上等,即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為中等,遇親策士許入試;一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內(nèi)舍生。凡上等上舍生暨特舉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引見釋褐。上舍仍先以試文卷進入,得可乃引賜。若上舍已該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罰,乃得注官。 凡貢士入辟雍外舍,三經(jīng)試不與升補,兩經(jīng)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即內(nèi)舍已降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學外舍生巳預考察者,許再經(jīng)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馀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 凡有官人不入學而愿試貢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罪廢人則否。應試者,隨內(nèi)外附貢士公試,皆別考,率以七人取一人。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中選入上等者,升差遣兩等,賜上舍出身;文行優(yōu)者,奏聞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試,下等補內(nèi)舍,不隸學,需再試。已仕在官而愿試者,悉準此制。 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親,及其親姊妹女之夫,皆得為隨行親,免試入所任鄰州郡學。其有官人愿學于本州者,亦免試,升補悉如諸生法,混試同考,惟升舍不侵諸生額,自用七人取一。若中者多,即以溢額名次理為考察。若所親移替,愿改籍他州學者聽。 太學上、內(nèi)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罷科舉,則國子監(jiān)解額無所用,盡均撥諸府、諸州解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并令有司均定以聞。太學舊制,止分立優(yōu)、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學試上舍中程者,皆參用察考,以差升補。其考察試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學內(nèi)舍則以校定等第。每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及學官以中試之等參驗于籍,通定升絀高下,兩上為上,一上一中及兩中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兩下為下。若兩格名次等第適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之格,余率以是為差,仍推其法達之諸州。凡內(nèi)外私試,始改用仲月,并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凡考察悉準在學人數(shù),每內(nèi)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用之。 是歲,貢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學官皆罰金。建州浦城縣學生,隸籍者至千余人,為一路最,縣丞徐秉哲特遷一官。 初立八行科,詔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殆無以厲天下。成周以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于古。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nèi)親為睦,善外親為姻,信于朋友為任,仁于州里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凡有八行實狀,鄉(xiāng)上之縣,縣延入學,審考無偽,上其名于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茍備八行,不俟終歲,即奏貢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司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褐,優(yōu)命之官;不能全備者,為州學上等上舍,余有差!卑诵虅t反八行而麗于罪,各以其罪名之?h上其名于州,州稽于學,毋得補弟子員。然品目既立,有司必求其跡以應令,遂有牽合瑣細者。自元祐創(chuàng)經(jīng)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辭藝,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當時固已咎其無所甄別。及八行科立,則三舍皆不試而補,往往設為形跡,求與名格相應。于是兩科相望幾數(shù)十年,乃無一人卓然能自著見者,而八行又有甚敝。蓋后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風俗教化之所從出,其難固如此夫。 開封始建府學,立貢士額凡五十,而士子不及三百,盡額而取,則涉太優(yōu),欲稍裁之。詔:“王畿立學,若不優(yōu)誘使進,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勿闕! 大觀元年,詔愿兼他經(jīng)者,量立升進之法。大抵用本經(jīng)決去取,而兼經(jīng)所中等第特為升貢。每歲附公試院而別異其號,每十五人取一人,分上、中、下等,別榜示之,唱名日,甄別奏聞,與升甲,皆優(yōu)于專經(jīng)者。異時內(nèi)外學官闕,皆得在選?h學生三不赴歲升試及三赴歲升試而不能升州學者,皆除其籍。諸路賓興會試辟雍,獨常州中選者多,州守若教授俱遷一官。 政和四年,小學生近一千人,分十齋以處之,自八歲至十二歲,率以誦經(jīng)書字多少差次補內(nèi)舍。若能文,從博士試本經(jīng)、小經(jīng)義各一道,稍通補內(nèi)舍,優(yōu)補上舍。又詔:“學校教養(yǎng)額少,則野有遺士,應諸路學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逼吣辏嚫啕愡M士權適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時宰臣留意學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閱防閑益密。先是,禮部上《雜修御試貢士敕令格式》,又取舊制凡關學政者,分敕、令、格、式,成書以上。用給事中毛友言,初試補入縣學生,并簾試以別偽冒;兆诔缟欣鲜现畬W,知兗州王純乞于《御注道德經(jīng)》注中出論題,范致虛亦乞用《圣濟經(jīng)》出題。 宣和元年,帝親取貢士卷考定,能深通《內(nèi)經(jīng)》者,升之以為第一。三年,詔:“罷天下州縣學三舍法,惟太學用之課試。開封府及諸路,并以科舉取士。太學官吏及州縣嘗置學官,凡元豐舊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屬及宗學并諸路提舉學事官屬并罷,內(nèi)外學悉遵元豐成憲!逼吣,詔:“政和中嘗命學校分治黃、老、莊、列之書,實失專經(jīng)之旨,其《內(nèi)經(jīng)》等書并罷治! 崇寧以來,士子各徇其黨,習經(jīng)義則詆元祐之非,尚詞賦則誚新經(jīng)之失,互相排斥,群論紛紛。欽宗即位,臣僚言:“科舉取士,要當質以史學,詢以時政。今之策問,虛無不根,古今治亂,悉所不曉。詩賦設科,所得名臣,不可勝紀,專試經(jīng)義亦已五紀。救之之術,莫若遵用祖宗成憲。王安石解經(jīng),有不背圣人旨意,亦許采用。至于老、莊之書及《字說》,并應禁止。”詔禮部詳議。諫議大夫兼祭酒楊時言:“王安石著為邪說,以涂學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輕費妄用,極侈靡以奉上,幾危社稷。乞奪安石配饗,使邪說不能為學者惑!庇分胸╆愡^庭言:“《五經(jīng)》義微,諸家異見,以所是者為正,所否者為邪,此一偏之大失也。頃者指蘇軾為邪學,而加禁甚切;今已弛其禁,許采其長,實為通論。而祭酒楊時矯枉太過,復詆王氏以為邪說,此又非也!敝T生習用王學,聞時之言,群起而詆詈之,時引避不出,齋生始散。詔罷時祭酒。而諫議大夫馮澥、崔鶠等復更相辨論,會國事危,而貢舉不及行矣。 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jiān),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jiān)生。紹興八年,葉綝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饣貴運為辭。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置祭酒、司業(yè)各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yǎng)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員,內(nèi)舍生百員,外舍生五百七十員。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以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預釋奠及齒于鄉(xiāng)飲酒者,聽充弟子員。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于是多士云集,至分場試之。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綾紙贊詞以寵之。每科場四取其一。 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內(nèi)舍;自內(nèi)舍有月校,而舍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補,遇省試年改用孟夏。 舊,太學遇覃恩無免解法,孝宗始創(chuàng)行之。在朝清要官,許牒期親子弟作待補國子,別號考校。如太學生遇有期親任清要官,更為國子生,不預校定、升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淳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斗力為等差,比類公、私試,別理分數(shù)。自中興以來,四力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jù),皆得就補。帝始加限節(jié),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數(shù)為準,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學,謂之“待補生”;其住本學及游學之類,一切禁止。元豐舊制,內(nèi)舍生校定,分優(yōu)、平二等。優(yōu)等再赴舍試,又入優(yōu),則謂之兩優(yōu)釋褐,中選者即命以京秩,除學官。至是,始令先注職官,代還,注職事官,恩例視進士第二人。舊校定歲額五六分為優(yōu)選者,增為十分矣。 光宗初,公試始令附省場別院。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復混補法,命兩省、臺諫雜議可否。于是吏部尚書趙汝愚等合奏曰:“國家恢儒右文,京師、郡縣皆有學,慶歷以后,文物彬彬。中興以來,建太學于行都,行貢舉于諸郡,然奔竟之風勝,而忠信之俗微。亦惟榮辱升沉,不由學校;德行道藝,取決糊名;工雕篆之文,無進修之志;視庠序如傳舍,目師儒如路人;季考月書,盡成文具。今請重教官之選,假守貳之權;仿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終場之數(shù),定所貢之員;期以次年,試于太學。其諸州教養(yǎng)、課試、升貢之法,下有司條上!彼甲h遂寢。四年,詔國子監(jiān)試中、上等小學生,比類諸州待補中選之額,放補一次。 寧宗慶元、嘉定中,始兩行混補。于是增外舍生為千四百員,內(nèi)舍校定,不系上舍試年分,以八分為優(yōu)等。又以國子生員多偽濫,命行在職事官期親、厘務官子孫乃得試補。嘉定十四年,詔自今待補百人取三人。舊法,自外舍升內(nèi)舍,雖有校試,必公試合格,乃許升補。蓋私試皆學官自考,而公試則降敕差官。至是,歲終許取外舍生校最優(yōu)者一人升內(nèi)舍。 理宗復百取六人之制。紹定二年,以待補生自外方來參齋者,間有鬻帖偽冒之弊。遂命中選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員批書印紙,仍命州郡守倅結罪保明,比照字跡無偽,方許簾引注籍;犯者治罪,罰及保官。五年,以省試下第及待補生之群試于有司者,有請托賄求之弊,學官考文,有親故交通之私,命今后兩學補試,并從廟堂臨時選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則用國子監(jiān)供給學官事例。未幾,監(jiān)察御史何處久又言:“宜遵舊制,以武學、宗學補試,并就兩學于大院排日引試,有親嫌人依避房法。且士子試卷頗多,考官頗少,期日既迫,費用不敷。”乃增給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員。寶祐元年,復命分路取放補試員數(shù),以免遠方士子道路往來之費及都城壅并之患。三年,復試于京師。 度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學,謁先圣,禮成,推恩三學:前廊與免省試,內(nèi)舍、上舍及已免省試者與升甲;起居學生與泛免一次,內(nèi)該曾經(jīng)兩幸人與補上州文學,如愿在學者聽。其在籍諸生,地遠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學申請乞并行泛免一次,命特從之。凡諸生升舍在幸學之前者,方許陳乞恩例。七年正月,以壽和圣;侍髢缮献鹛,推恩三學,在齋生員并特與免解赴省一次。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厘乞理為第三優(yōu),朝命不許,遂申嚴學法,今后及八分者方許歲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優(yōu)、三優(yōu)之例者,亦須止少三、二厘,方可陳乞特放,庶不盡廢學法,當亦不過一人而止。 律學。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寧六年,始即國子監(jiān)設學,置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舉人須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后試補。習斷按,則試按一道,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習律令,則試大義五道,中格乃得給食。各以所習,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補試法。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其犯降舍殿試者,薄罰金以示辱,余用太學規(guī)矩,而命官聽出宿。尋又置學正一員,有明法應格而守選者,特免試注官,使兼之,月奉視所授官。后以教授一員兼管干本學規(guī)矩,仍從太學例給晚食。元豐六年,用國子司業(yè)朱服言,命官在學,如公試律義、斷案俱優(yōu),準吏部試法授官;太學生能兼習律學,中公試第一,比私試第二等。 政和間,詔博士、學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許用無出身人及以恩例陳請。生徒犯罰者,依學規(guī);仍犯不改,書其印歷或補牒,參選則理為闕失。 建炎三年,復明法新科,進士預薦者聽試。紹興元年,復刑法科。凡問題,號為假案,其合格分數(shù),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數(shù),以分數(shù)定等級: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以曾經(jīng)試法人為考官。五年,以李洪嘗中刑法入第二等,命與改秩,中書駁之。趙鼎謂:“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獎!备咦谠唬骸靶堂畬W久廢,不有以優(yōu)之,則其學絕矣!弊淙缜霸t。后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jīng),白身得官,反易于有官試法。乃命所試斷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tǒng)》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shù)者勿取。仍自后舉兼經(jīng)。十五年,罷明法科,以其額歸進士,惟刑法科如舊。二十五年,四川類省始附試刑法。 淳熙七年,秘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于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本朝命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后復明法,而以三小經(jīng)附。蓋欲使經(jīng)生明法,法吏通經(jīng)。今所試止于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宜令習大法者兼習經(jīng)義,參考優(yōu)劣!钡墼唬骸肮胖逭,以儒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于刻!蹦藦钠渥,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三道,第四場大經(jīng)義一道,小經(jīng)義二道,第五場《刑統(tǒng)》律義五道。明年,命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jīng)義通取,四十分以上為合格,經(jīng)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寧宗慶元三年,以議臣言罷經(jīng)義,五年又復。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試法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后始增經(jīng)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且考試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jīng)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欲明憲章,習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于數(shù)字之內(nèi),決是非于片言之間。比年案題字多,專尚困人,一日之內(nèi),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刑法考官不過曾中法科丞、評數(shù)人,由是請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今請罷去經(jīng)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問題稍減字數(shù),而求精于法律者為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jiān)試或主文臨時點定。如是,讞議得人矣!睆闹A,以議者言法科止試《刑統(tǒng)》,是盡廢理義而專事法律,遂命復用經(jīng)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及《刑統(tǒng)》大義,通為五場。所出經(jīng)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備,以斷案定去留,經(jīng)義為高下,仍禁雜流入貲人收試。八年,罷四川類試刑法科。 初,凡試法科者,皆取撰成見義挾入試場。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置關防,其考試則選差大理丞、正歷任中外有聲望者,不許止用新科評事未經(jīng)作縣之人。逮其試中,又當仿省試、中書覆試之法,質以疑獄,觀其讞筆明允,始與差除。時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為上,徑除評事;文法粗通者為次,與檢法;不通者駁放。 度宗咸淳元年,申嚴選試之法,凡引試刑法官,命題一如《紹興式》。八年,以試法科者少,特命考試命題,務在簡嚴,毋用長語。有過而愿試者,照見行條法,除私罪應徒、或入己贓、失入死罪并停替外,作犯輕罪者,與放行收試;蛞呀(jīng)三試終場之人,已歷三考,赴部參注,命本部考核元試,果有所批分數(shù),不須舉狀,與注外郡刑法獄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厲誘掖。格法,試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數(shù)。咸淳末,有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檢法官,寬以勸之也。 初,宗學廢置無常。凡諸王屬尊者,立小學于其宮。其子孫,自八歲至十四歲皆入學,日誦二十字。其已授環(huán)衛(wèi)官、有學藝得召試遷轉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試,乃特恩也。熙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凡祖宗袒免親已受命者,附鎖廳試;自袒免以外,得試于國子監(jiān)。禮部別異其卷而校之,十取其五,舉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廷試亦不與進士同考。年及四十、嘗累舉不中,疏其名以聞而錄用之。其官于外而不愿附各路鎖試,許謁告試國子監(jiān)。 崇寧初,疏屬年二十五,以經(jīng)義、律義試禮部合格,分二等附進士榜,與三班奉職,文優(yōu)者奏裁。其不能試及試而黜者,讀律于禮部,推恩與三班借職,勿著為令。及兩京皆置敦宗院,院皆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如《熙寧格》出官,所蒞長貳或監(jiān)司有二人任之,乃注授。后又許見在任者,于本任附貢士試。大觀三年,宗子釋褐者十二人。宗學官,須宗子中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為之。四年,詔:“宗子之升上舍,不經(jīng)殿試,遽命之官,熙寧法不如是。其依貢士法,俟殿試補入上、中等者,唱名日取裁。”后又定上等賜上舍及第,中等賜出身,授官有差。凡隸學,有篤疾若親老無兼侍者,大宗正察其實,罷歸。宣和二年,詔罷量試出官之法。 紹興二年,帝初策士及宗子于集英殿。五年,初復南省試。十四年,始建宗學于臨安,生員額百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事各五人。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在學者皆南宮、北宅子孫,若親賢宅近屬,則別選館職教授。初,行在宗室試國子監(jiān)者,有官鎖廳,七取其三;無官應舉,七取其四;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為合格,不限其數(shù);而外任主宮觀、岳廟試干轉運司者,取放之額同進士。十五年,命諸路宗室愿赴行在試者,依熙寧舊制,并國子監(jiān)請解;不愿者,依崇寧通用貢舉法,所以優(yōu)國族也。 孝宗登極,凡宗子不以服屬遠近、人數(shù)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并直赴廷試,略通文墨者,量試推恩。習經(jīng)人本經(jīng)義二道,習賦人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仍限二十五歲以上,合格,第一名承節(jié)郎,余并承信郎。曾經(jīng)下省人,免量試,推恩。四川則附試于安撫制置司。于是入仕者驟逾千人。隆興元年,詔量試不中、年四十以上補承信郎,展三年出官,余并于后舉再試。四月,御射殿引見取應省試第一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補保義郎,余四十人承節(jié)郎,七人承信郎。凡宗室鎖廳得出身者,京官進一秩,選人比類循資;無官應舉得出身者,補修職郎;濮、秀二王下子孫中進士舉者,更特轉一秩。 乾道五年,命宗室職事隨侍子弟許赴國子監(jiān)補。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養(yǎng)、選舉宗子之法。保義至秉義,鎖試則與京秩,在末科則升甲,取應不過量試注官,所以寵異同姓,不與寒畯等也。然曩時向學者少,比年雋異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詞科,幾與寒士齊驅;而入仕浸繁,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庇谑嵌Y部請鎖廳登第者,舊于元官上轉行兩官,自今止依元資改授,余準舊制。十二年,右正言胡衛(wèi)請:“自今宗室監(jiān)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二;省試則三舉所放人數(shù)如取應例,立為定額。”從之。 寧宗嘉定四年,詔鎖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于應得恩例外,更遷一秩。九年,以宮學并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諭。十四年,命前隸宮學近屬,令附宗學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宗學解試依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jiān)發(fā)解所,異題別考。 理宗寶慶二年,以鎖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郎,特賜同進士出身,仍換修職郎。端平元年,命宗子鎖廳應舉解試,凡在外州軍,或寄居,或見任隨侍,及見寓行在就試者,各召知識官委保正身,國子監(jiān)取其宗子出身、訓名、生長左驗,以憑保收試,仍于試卷家狀內(nèi)具保官職位、姓名,以防欺詐。淳祐二年,建內(nèi)小學,置教授二員,選宗子就學。寶祐元年五月,特、正奏名進士宗子必晄等二人特授保義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節(jié)郎,敕略曰:“必晄等取應及選,咸補右階,蓋欲誘之進學,而教以入仕也。其毋以是自畫焉! 度宗咸淳元年,以鎖廳應舉宗子兩請,舉人遇即位赦恩,并赴類試。其曾經(jīng)覆試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經(jīng)覆試者則否;第五等人特與免銓出官。九年,凡無官宗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jù),既長則用訓名。其赴諸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后用兩據(jù)、印二卷者。至是,命漕司并索乳名、訓名各項公據(jù),方許收試,以杜奸弊。 武舉、武選。咸平時,令兩制、館閣詳定入官資序故事,而未及行。仁宗時,法置武學,既而中輟。天圣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試之,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神宗熙寧五年,樞密請建武學于武成王廟,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縝判學,內(nèi)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緡。生員以百人為額,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使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格,聽入學,習諸家兵法。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之節(jié)足以訓者,講釋之。愿試陣隊者,量給兵伍。在學三年,具藝業(yè)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與經(jīng)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鈐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將領者,并兼諸衛(wèi)將軍,外任回,歸環(huán)衛(wèi)班。 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jiān)、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人學。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春秋各一試,步射以一石三斗,馬射以八斗,矢五發(fā)中的;或習武伎,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yè)卓然:并為優(yōu)等,補上舍生,毋過三十人。試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孫》、《吳》、《六韜》義十道,五通補內(nèi)舍生。馬步射、馬戰(zhàn)應格,對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審察試用;雖不應格而曉術數(shù)、知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yōu)等,悉取旨補上舍;武藝、策略累居下等,復降外舍。 先是,樞密院修《武舉試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王安石奏曰:“三路義勇藝入三等以上,皆有旨錄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于三路,則武力之人已多。近以學究一科,從誦書不曉理廢之,而武舉復試墨義,則亦學究之流,無補于事。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屬于車右者,欲以備御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于是悉從中書所定。凡武舉,始試義、策于秘閣,武藝則試于殿前司,及殿試,則又試騎射及策于庭。策、武藝俱優(yōu)為右班殿直,武藝次優(yōu)為三班奉職,又次借職,末等三班差使、減磨勘年。策入平等而武藝優(yōu)者除奉職,次優(yōu)借職,又次三班差使、減磨勘年,武藝末等者三班差使。八年,詔武舉與文舉進士,同時鎖試于貢院,以防進士之被黜而改習者,遂罷秘閣試。又以《六韜》本非全書,止以《孫》、《吳》書為題。 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馬藝業(yè)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發(fā)三中,馬射七斗,馬上武藝五種,《孫》、《吳》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文理優(yōu)長,律令義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短使、減一任監(jiān)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斗,矢十發(fā)二中,馬射六斗,馬上武藝三種,《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官;第三等,步射六斗,矢十發(fā)一中,馬射五斗,馬上武藝兩種,《孫》、《吳》義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谷文書五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兩事與出官。其步射并發(fā)兩矢,馬射發(fā)三矢,皆著為格。四年,罷試律義。七年,止試《孫》、《吳》書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為中格。元祐四年,詔解試、省試增策一道。 崇寧間,諸州置武學。立《考選升貢法》,仿儒學制,其武藝絕倫、文又優(yōu)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歲貢釋褐;中等仍隸學俟殿試。凡試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試。諸州武士試補,不得文士同一場。馬射三上垛,九斗為五分,八斗為四分,七斗為三分。九斗、八斗、七斗再上垛及一上垛,視此為差,理為分數(shù)。馬射一中帖當兩上垛,一中的當兩中帖。 舊制,武舉三年一試,命官不過三十余人,后增額,以每貢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積迭增展,遂至百人入流,比文額太優(yōu)。大觀四年,詔自今貢試上舍者,取十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補充武學內(nèi)舍,人材不足聽闕之,余不入等者,處之外舍。大抵以弓馬程文兩上一上、兩中一中、兩下一下相參以為第。凡州教諭,須州都監(jiān)乃得兼,吏部取武舉、武士上舍出身者。 政和三年,以隸學者眾,凡經(jīng)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宣和二年,尚書省言:“州縣武學既罷,有愿隸京城武學者,請用元豐法補試。舊制,不入學而從保舉以試者,附試武學外舍,通取一百人。偕上舍生發(fā)解。今既罷科舉,請依元豐法奏舉,歲終集闕下,免試補外舍生,赴次年公試。其春選升補推恩,依大觀法! 靖康元年,詔諸路有習武藝、知兵書者,州長貳以禮遣送詣闕,毋限數(shù),將親策而用之。 建炎三年,詔武舉人先經(jīng)兵部驗視弓馬于殿前司,仍權就淮南轉運司別場附試《七書》義五道,兵機策二首。紹興五年,帝御集英殿策武舉進士,翌日閱試騎射,策入優(yōu)等與保義、承節(jié)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藝不合格者,與進義校尉。川、陜宣撫司類省試武藝合格人并補官。十二年,御試,正奏名,策入優(yōu)等承節(jié)郎,平等承信郎、進義校尉;特奏名,平等進義校尉,各展磨勘有差。十六年,始建武學。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試步騎射不中,即不許試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斗以下至九斗,凡五等。 二十六年,帝見武學頹弊,因諭輔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學就緒,而武學幾廢,恐有遺才!痹t兵部討論典故,參立新制。凡武學生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內(nèi)、外三舍,學生額百人,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學諭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為之。凡補外舍,先類聚五人以上附私試,先試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試程文,中格者依文士例試《七書》義一道。其內(nèi)舍生私試,程文三在優(yōu)等,弓馬兩在次優(yōu),公試入等,具名奏補。試上舍者,以就試人三取其一,以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與發(fā)解同試。凡內(nèi)舍補上舍,以上舍試合格入等與行藝相參,兩上者為上等,一上一中或兩中及一上一下為中等,一中一下或兩下、一上一否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罰、士行可稱者,具名奏補。二十七年,御試第一名趙應熊武藝絕倫,又省試第一,特與保義郎、閣門祗候。二十九年,修立武舉入官資格;命武舉人自今依府監(jiān)年數(shù)免解。 孝宗隆興元年御試,得正奏名三十七人。殿中侍御史胡沂言:“唐郭子儀以武舉異等,初補右衛(wèi)長史,歷振遠、橫塞、天德軍使。國初,試中武藝人并赴陜西任使。又武舉中選者,或除京東捉賊,或三路沿邊,試其效用,或經(jīng)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今率授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所用非所學也。請取近歲中選人數(shù),量其材品、考任,授以軍職,使之習練邊事,諳曉軍旅,實選用之初意也! 乾道二年,中書舍人蔣芾亦以為言,請以武舉登第者悉處之軍中。帝以問洪適,適對曰:“武舉人以文墨進,雜于卒伍非便也!钡墼唬骸袄劢(jīng)任者,可以將佐處之!笔菤q,以登極推恩,武舉進士比文科正奏名例,第一名升一秩為成忠郎,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五年,兵部請外舍有校定人,參考榜上等者,候滿一年,私試四入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罰,或有校定而參考在中下等,候再試參考入中等,聽升補外舍生,赴公試。舊,除射親許試五等弓外,步射、馬射止許試第三等以下弓,程文雖優(yōu)而參考弓馬分數(shù)難以對入優(yōu)等;自今許比上舍法,不以馬、步、射親,并通試五等。 吏部言:“武舉比試、發(fā)解、省試三場,依條以策義考定等第,具字號,會封彌所,以武藝并策義參考。今比試自依舊法,其解、省兩場,請依文士例,考定字號,先具奏聞,拆號放榜!睆闹3趺鋵W生該遇登極覃恩,曾升補內(nèi)舍或在學及五年曾經(jīng)公、私試中人,并令赴省。是歲廷試,始依文科給黃牒,榜首賜武舉及第,余并賜武舉出身。其年,頒武舉之法。令四川帥臣、憲、漕、知州軍監(jiān)及寄居侍從以上各舉武士一員,興元府、利閬金洋階成西和鳳州各三員,拔其尤者送四川安撫司,解試類省,并如文科。 淳熙元年,議者請:“武學外舍生有校定公試合格,令試五等弓馬,與程文五等相參,入中上等者,據(jù)闕升補,余俟再試入等升補!睆闹。帝御幄殿,引見正奏名,呈試武藝。二年,以武科授官與文士不類,詔自今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司計議官,序位在機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義郎,諸路帥司準備將領,代還,轉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節(jié)郎,諸路兵馬監(jiān)押,代還,轉保義郎:皆仿進士甲科恩例。 四年,以文科狀元代還,例除館職,亦召武舉榜首為閣門舍人。五年,始立武學國子額,收補武臣親屬;其文臣親屬,愿附補者亦聽。七年,初立《武舉絕倫并從軍法》:凡愿從軍者,殿試第一人與同正將,第二、第三名同副將,五名以上、省試第一名、六名以下并同準備將;從軍以后,立軍功及人材出眾者,特旨擢用。帝曰:“武舉本求將帥之材,今前名皆從軍,以七年為限,則久在軍中,諳練軍政,他日可備委任!卑四,命特奏名補官,展減磨勘有差。九年,議者以為從軍之人,率多養(yǎng)望,不屑軍旅。詔自今職事勤恪者,從主帥保奏升差,懈惰者按劾。 光宗紹熙元年,武臣試換文資,南渡以前許從官三人薦舉,紹興令敦武郎以下聽召保官二人,以經(jīng)義、詩賦求試,其后太學諸生久不第者,多去從武舉,已乃鎖廳應進士第。凡以秉義或忠翊皆換京秩,恩數(shù)與第一人等。后以林穎秀言:“武士舍棄弓矢,更習程文,褒衣大袖,專做舉子。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啟其僥幸名爵之心。”于是詔罷鎖廳換試。 寧宗即位,復其制,慶元五年,命兩淮、京西、湖北諸郡仿兵部及四川法,于本道安撫司試武士,合格者,赴行在解試,別立字號,分項考校,撥十名為解額,五名省額。 理宗紹定元年,命武舉進士避親及所舉之人止避本廳,令無妨嫌官引試,若合格,則朝廷別遣官復試。淳祐九年,以北兵屢至,命極邊、次邊一體收試,仍量增解額五名、省額二名。是歲,武舉正奏名王時發(fā)已系從軍之人,充殿前司左軍統(tǒng)領,既登第,換授,特命就本職上與帶“同”字,以示優(yōu)厚勸獎。 度宗咸淳六年,命禮部貢院于武舉進士平等每百人內(nèi),取放待補十人,絕倫每百人內(nèi),取待補十三人。 算學。崇寧三年始建學,生員以二百一十人為額,許命官及庶人為之。其業(yè)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shù)為算問,仍兼《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算法并歷算、三式、天文書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經(jīng),愿占大經(jīng)者聽。公私試、三舍法略如太學。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將仕郎為次。大觀四年,以算學生歸之太史局,并書學生入翰林書藝局,畫學生入翰林圖畫局,醫(yī)學生入太醫(yī)局。 紹興初,命太史局試補,并募草澤人。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試歷算《崇天》、《宣明》、《大衍歷》三經(jīng),取其通習者。五年,以《紀元歷》試。九年,以《統(tǒng)元歷》試。十四年,用《崇天》、《紀元》、《統(tǒng)元歷》三歲一試。紹熙二年,命今歲春銓太史局試,應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并特收取,時局生多闕故也。嘉定四年,命局生必俟試中,方許轉補。 理宗淳祐十二年,秘書省言:“舊典以太史局隸秘省,今引試局生不經(jīng)秘書,非也;诹,諸局官應試歷算、天文、三式官,每歲附試,通等則以精熟為上,精熟等則以習他書多為上,習書等則以占事有驗為上。諸局生補及二年以上者,并許就試。一年試歷算一科,一年試天文、三式兩科,每科取一人。諸同知算造官闕有試,翰林天文官闕有試,諸靈臺郎有應試補直長者,諸正名學生有試問《景祐新書》者,諸判局闕而合差,諸秤漏官五年而轉資者,無不屬于秘書;而局官等人各置腳色,遇有差遣、改補、功過之類,并申秘書。今乃一切自行陳請,殊乖初意。自今有違令補差,及不經(jīng)秘書公試補中者,中書執(zhí)奏改正,仍從舊制,申嚴試法。”從之。 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明《說文》、《字說》、《爾雅》、《博雅》、《方言》,兼通《論語》、《孟子》義,愿占大經(jīng)者聽。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紩龋苑綀A肥瘦適中,鋒藏畫勁,氣清韻古,老而不俗為上;方而有圓筆,圓而有方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濁,各得一體者為中;方而不能圓,肥而不能瘦,模仿古人筆畫不得其意,而均齊可觀為下。其三舍補試升降略同算學法,惟推恩降一等。自初置及并罷年數(shù),悉同算學。 畫學之業(yè),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鳥獸,曰花竹,曰屋木,以《說文》、《爾雅》、《方言》、《釋名》教授!墩f文》則令書篆字,著音訓,余書皆設問答,以所解義觀其能通畫意與否。仍分士流、雜流,別其齋以居之。士流兼習一大經(jīng)或一小經(jīng),雜流則誦小經(jīng)或讀律?籍嬛龋圆环虑叭硕镏閼B(tài)形色俱若自然,筆韻高簡寫工。三舍試補、升降以及推恩如前法。惟雜流授官,止自三班借職以下三等。 醫(yī)學,初隸太常寺,神宗時始置提舉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學生三百人。設三科以教之,曰方脈科、針科、瘍科。凡方脈以《素問》、《難經(jīng)》、《脈經(jīng)》為大經(jīng),以《巢氏病源》、《龍樹論》、《千金翼方》為小經(jīng),針、瘍科則去《脈經(jīng)》而增《三部針灸經(jīng)》。常以春試,三學生愿與者聽。崇寧間,改隸國子監(jiān),置博士、正、錄各四員,分科教導,糾行規(guī)矩。立上舍四十人,內(nèi)舍六十,外舍二百,齋各置長諭一人。其考試:第一場問三經(jīng)大義五道;次場方脈試脈證、運氣大義各二道,針、瘍試小經(jīng)大義三道,運氣大義二道;三場假令治病法三道。中格高等,為尚藥局醫(yī)師以下職,余各以等補官,為本學博士、正、錄及外州醫(yī)學教授。 紹興中,復置醫(yī)學,以醫(yī)師主之。翰林局醫(yī)生并奏試人,并試經(jīng)義一十二道,取六通為合格。乾道三年,罷局而存御醫(yī)諸科,后更不置局而存留醫(yī)學科,令每舉附省闈別試所解發(fā),太常寺掌行其事。淳熙十五年,命內(nèi)外白身醫(yī)士,經(jīng)禮部先附銓闈,試脈義一場三道,取其二通者赴次年省試,經(jīng)義三場一十二道,以五通為合格,五取其一補醫(yī)生,俟再赴省試升補,八通翰林醫(yī)學,六通祗候,其特補、薦補并停。紹熙二年,復置太醫(yī)局,銓試依舊格。其省試三場,以第一場定去留,墨義、大義等題仿此。 補道職,舊無試,元豐三年始差官考試,以《道德經(jīng)》、《靈寶度人經(jīng)》、《南華真經(jīng)》等命題,仍試齋醮科儀祝讀。政和間,即州、縣學別置齋授道徒。蔡攸上《諸州選試道職法》,其業(yè)以《黃帝內(nèi)經(jīng)》、《道德經(jīng)》為大經(jīng),《莊子》、《列子》為小經(jīng)。提學司訪求精通道經(jīng)者,不問已命、未仕,皆審驗以聞。其業(yè)儒而能慕從道教者聽。每路于見任官內(nèi),選有學術者二人為干官,分詣諸州檢察教習!秲(nèi)經(jīng)》、《道德經(jīng)》置博士,《圣濟經(jīng)》兼講。道徒升貢,悉如文士。初入官,補志士道職,賜褐服,藝能高出其徒者,得推恩。道徒術業(yè)精退,州守貳有考課殿最罪法。陳州學生慕從道教,逾月而道徒換籍,殆與儒生相半。有宋瑀者,愿改道徒內(nèi)舍,獻《神霄玉清萬壽宮雅》一篇,特換志士,俟殿試。由是長倅以下受賞有差,其誘勸之重如此。宣和二年,學罷。

 

宋史

  《宋史》是二十五史之一,於元末至正三年(1343年)由丞相脫脫和阿魯圖先后主持修撰,《宋史》與《遼史》、《金史》同時修撰。《宋史》全書有本紀47卷,志162卷,表32卷,列傳255卷,共計496卷,約500萬字,是二十五史中篇幅最龐大的一部官修史書。

卷三百九十三 列傳第一百五十二 卷三百九十四 列傳第一百五十三
卷三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五十四 卷三百九十六 列傳第一百五十五
卷三百九十七 列傳第一百五十六 卷三百九十八 列傳第一百五十七
卷三百九十九 列傳第一百五十八 卷四百 列傳第一百五十九
卷四百一 列傳第一百六十 卷四百二 列傳第一百六十一
卷一 本紀第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卷五 本紀第五 卷六 本紀第六
卷七 本紀第七 卷八 本紀第八
卷九 本紀第九 卷十 本紀第十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卷一百一 志第五十四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五
卷一百三 志第五十六 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七
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八 卷一百六 志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 志第六十 卷一百八 志第六十一
卷一百九 志第六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卷一百十四 志第六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卷一百三十七 樂志第九十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一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二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三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四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五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六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七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八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九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卷一百六十六 第一百一十九
卷一百六十七 第一百二十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卷二百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卷二百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卷二百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卷二百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卷二百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卷二百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卷二百七 志第一百六十 卷二百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卷二百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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